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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杰律师忻州 当前在线
优势: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有顾问单位经验
简历:王敏杰,忻州专职律师,2008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秉承“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重大疑难诉讼(刑事辩护)及商事仲裁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合规、公司股权、建筑施工、房产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而独到的实务经验。先后代理过多起刑事、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工伤争议、借贷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凭借全面扎实的理论功底、沉稳细腻的执业经验、精湛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敏锐独到的法律意识,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受到业内同行和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执业期间代理的典型民商事案件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山西省五台山万佛洞真容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振越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绥德县保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纠纷案、保德今凯瑞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贾某某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南某某诉首旭(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案、马某某诉忻州市实验小学劳动争议案、刘某某诉忻州市兴达劳务派遣公司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工伤案等。 执业期间辩护的典型刑事案件有:赵某某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不起诉结案)、史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处缓刑)、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齐某某涉恶强迫交易、逃税案(获从轻处理判决)、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从轻处理判决)、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某抢劫案、冀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死缓)、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田某某故意杀人案、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冀某某故意杀人罪、邓某某招摇撞骗案、降某某制造毒品案、岳某某贩卖毒品案等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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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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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限写了永久租赁,这属于不定期合同吗?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怎么算合同诈骗行为
解析: 关于合同诈骗的准确定义如下: 首先,犯罪对象必须是个人或公司等从业实体; 其次,主观意识上,必须明确蓄意采取欺诈手段; 第三,其侵犯的权益应该指向国家对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及保护公众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最后,客观层面来看,就是在签订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藐视事实或隐藏真相的手法,获得对方的财物,且该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 相较于一般的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呈现出了其独特的表现形式,那就是在签订和执行合同的整个流程中,利用各种欺骗性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又或者在接受对方给予的货物、资金、预付款或是担保财产之后,公然无视合同条款,未尽到自身应负有的合同义务。 这种类型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建立虚假组织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合同签署的行为。 在这里,所谓的“虚拟单位”,实际上是指自己制造出来的并不真实存在的机构名称,然后以此为名与其他人签订合同。 2、使用伪造、篡改、过期作废的票据或是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以此来作为一种担保手段。 这里提及的担保,主要是在金融、贸易、物流、生产承揽等各个领域中,合同当事人为了保障债务能够如期履行而特别设立的保证方式。 3、虽然自己缺乏足够的履约能力,但却意图通过先签订并履行小额合同或者仅仅履行部分合同内容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更大规模的合同时,就构成了一种欺诈性行为。 4、在收到对方给予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采取逃脱或是消失不见的方法躲藏起来,最终瓜分并占有这些财产的行为。 通常来说,这种情形也被人们称为“卷款潜逃”。 5、除以上四种行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也构成了合同诈骗犯罪,例如使用伪造的证书、欺骗性哄抬物价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特许经营合同与加盟合同的区别
解析: 首先,二者所涉及的授权范围不相同。 特许经营体系中,授权方将自身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记及其他商业机密等在特定条件下授予被授权方进行使用和运营; 然而在特许加盟制度里,则着重于赋予一种具有独立性且特殊化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为加盟者提供涵盖人员培养、组织架构调整、经营管理策略制定以及商品选采等多方面的全方位指导与协助。 二者在这个层面上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二者所拥有的优点亦有所区别。 特许经营模式的突出亮点在于能够实现迅速的规模扩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同时提升品牌认知度和影响力;而特许加盟模式则以提供更为全面精致的支持与指导为优势所在,有助于进一步辅助和提升加盟者的经营业绩表现。 再者,二者对于争议的处理方式也各具特色。 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如若出现矛盾和纠纷,通常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诉诸法律途径加以化解;而在特许加盟体系内,当产生争议时,通常会采取仲裁或调解方式作为首要解决手段。 这也是二者在争议解决策略上的重要区别之一。 最后,就具体的经营模式而言,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特许经营代表的是一种强调个体运营的单店经营模式,所有相关事宜皆由授权方直接监管与把控;而特许加盟则倡导集团式连锁经营理念,由总部统一领导并负责整个体系的运营与管理。 总的来说,这些差异导致了两种经营模式的适用领域、发展前景和优势特点都存在着较大不同。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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