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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08]13号

  • 颁布时间:2008-11-03

  • 实施时间:2009-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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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受伤程度,如果对方有交强险,可以通过交警队让保险公司先垫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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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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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交了离职申请后又不想走了,得看不同情况来处理。要是单位还没表态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里没写清楚哪天离职,或者写了但还没到离职时间,员工可以跟单位好好商量,把不想离职的原因说清楚,争取得到单位的理解,把离职申请收回来。这种情况下,因为还没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一般会根据自身用人需求,同意员工撤回申请。 2、要是单位已经同意员工离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这时候离职申请通常就不能撤回了,双方得按照商量好的结果办理离职手续。 3、要是员工的离职申请里明确写了离职时间,而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么劳动关系在离职时间一到就自动解除了。就算员工后悔了,单位也没有义务继续和员工保持劳动关系,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商量,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交离职申请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交了申请又后悔,要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形式把撤回申请的事确定下来。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明确说清楚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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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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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了离职申请又反悔,该怎么办?这得分情况来看。 要是单位还没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没写具体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可以跟单位好好商量,说清楚反悔的理由,争取让单位理解,把离职申请撤回来。这种情况下,没给单位造成啥损失,考虑到用人需求,单位一般会同意。 要是单位已经同意离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离职申请通常就不能撤回了,双方得按照协商结果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离职申请里明确了离职时间,而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到时间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就算员工反悔,单位也没义务继续留用,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协商,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避免麻烦,员工交离职申请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交了又反悔,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形式确定撤回申请的事。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明确表示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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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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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反悔,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 要是单位还没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没写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可以和单位商量,说明不想走的原因,争取让单位同意撤回申请。这种情况下没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考虑用人需求,一般会答应。 要是单位已经同意离职,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离职申请通常不能撤回,得按协商结果办离职手续。 要是离职申请里明确了离职时间,且时间已到,那劳动关系在时间届满时就解除了。就算员工反悔,单位也没义务继续留用,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协商入职。 在实际中,为避免纠纷,员工交离职申请前要想清楚。一旦交了又反悔,得赶紧和单位沟通,用书面形式确定撤回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也得及时回复,明确是否同意,防止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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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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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这得看具体情况来处理。 要是单位还没表态同意员工离职,而且离职申请里没写清楚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可以跟单位商量,把自己反悔的原因说清楚,争取让单位理解,然后撤回离职申请。毕竟这种情况下没给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单位一般会从用人需求方面考虑,同意员工撤回申请。 可要是单位已经同意员工离职了,双方都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那离职申请通常就不能撤回了,双方得按照商量好的结果办理离职手续。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离职申请里明确写了离职时间,并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从时间一到,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就算员工这时候反悔,单位也没有义务继续和员工维持劳动关系,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商量,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提交离职申请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交了申请又反悔,就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的形式确定撤回申请这件事。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明确说清楚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之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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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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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这事儿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要是单位还没表态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里没写具体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就可以和单位好好商量。跟单位说说自己反悔的原因,争取让单位理解,把离职申请撤回来。毕竟这种情况下,还没给单位造成啥损失,单位要是正好有用人需求,通常会同意撤回的。 可要是单位已经同意离职了,双方都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这时候离职申请一般就撤不回来了,得按照协商好的结果办离职手续。 要是员工的离职申请里明确写了离职时间,并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从时间一到,劳动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就算员工后悔,单位也没义务继续留着员工,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谈,看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在提交离职申请前可得想清楚。一旦交了申请又反悔,就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形式把撤回申请的事儿确定下来。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说清楚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以后产生争议。总之,不管是员工还是单位,在离职这件事上都得按规矩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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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时间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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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得每个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向单位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到满一年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不过,这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大家要留意。 劳动者可以先跟单位商量,让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并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协商不成,就得收集证据,比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同事的证言等。然后,带着这些证据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同时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所以,劳动者碰到单位一年都不签合同的情况,得赶紧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关键是要收集好证据,把握好维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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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时间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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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里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可这么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得每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能从入职第二个月到满一年这段时间,向用人单位要双倍工资,不过要留意仲裁时效。 劳动者可以先跟用人单位协商,让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协商不成,劳动者就收集相关证据,像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同事证言等,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能在规定时间内去法院起诉。 劳动者碰到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合同的情况,要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收集证据很重要,同时要把握好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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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时间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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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是一年内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那是要担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可以这么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开始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得每个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所以,劳动者能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到满一年这段时间,向单位要双倍工资。不过得注意,申请仲裁是有时效的,别超期了。 劳动者可以先跟单位好好商量,让单位把双倍工资的差额补上,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商量不通,也别慌,先把证据收集好。像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还有同事的证言,这些都能当证据用。 收集好证据后,就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让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这里要提醒劳动者,遇到单位一年都不签合同的事儿,得赶紧行动起来,用法律保护自己。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在有效的时间里维权,可别把自己的权益给耽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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