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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20〕17号

  • 颁布时间:2020-12-29

  • 实施时间:2021-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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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间人获利担什么责

绵阳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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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中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需承担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责任。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若中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可按约定获得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通过补充协议确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务合理确定。 (三)若中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三)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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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间人获利担什么责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买卖中间人在交易中获利时,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故意隐瞒合同相关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内容损害委托方利益,不仅无权索要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中间人成功促成合同签订,可按约定获取报酬;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时,可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则参照行业习惯,仍不确定的按实际劳务合理计算。 若未促成合同成立,中间人不能索要报酬,但可向委托方主张从事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 中间人获利需始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违反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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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间人获利担什么责

内江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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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买卖中间人获利需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违规损害委托人利益将承担赔偿责任,报酬与费用依合同促成情况及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中间人在获利过程中需承担以下责任与权利。首先是如实报告义务,中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若因此损害委托人利益,不仅无权要求支付报酬,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是报酬获取规则,若中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可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通过补充协议确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务合理确定。再次是未促成合同的费用处理,若中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最后,中间人需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这是其获利的前提,违反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在买卖中间人相关事务中遇到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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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间人获利担什么责

损害赔偿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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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间人在交易过程中主要承担如实报告义务,其获利规则与责任承担需依据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及是否诚信履行职责来确定。 中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可按照约定获取报酬。若报酬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可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提供的劳务合理计算报酬。 中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向委托人主张从事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 中间人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无权索要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间人在获利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如实报告等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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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间人获利担什么责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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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买卖中间人需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应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若违反该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中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若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可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根据中间人提供的劳务合理确定报酬。 (3)中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合理开销。 (4)中间人在获利过程中需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 提醒: 中间人应保留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支出凭证,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可据此主张费用;同时需严格履行如实报告义务,避免因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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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最长时间会是多少年

律图常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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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长为十五年,这是针对单一犯罪行为量刑的上限。 (2)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需根据总和刑期来确定最终量刑上限。若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若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体现了对数罪并罚的合理量刑规则,既考虑到犯罪数量,也综合了犯罪的严重程度。 提醒: 数罪并罚的计算较为复杂,不同案情的计算方式可能不同,建议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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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最长时间会是多少年

徐州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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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面对单个罪名量刑时,要清楚其有期徒刑最长为十五年,这是一个明确的上限,在司法审判和法律认知中应牢记此标准。 (二)当涉及数罪并罚情况时,需准确计算各罪总和刑期。若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若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就要求司法人员精确计算,当事人也应了解此规则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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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最长时间会是多少年

常州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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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个罪名判有期徒刑,最长是十五年。 2.要是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到三十五年,判有期徒刑最高不超二十年。 3.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判有期徒刑最高不超二十五年。 比如,某人犯多个罪,总和刑期三十六年,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超二十五年;若总和刑期三十四年,数罪并罚后最高不超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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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最长时间会是多少年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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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长十五年,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二十五年。 法律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刑罚量刑中,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上限是十五年。而当一个人犯有数个罪名时,需进行数罪并罚。若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终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若总和刑期达到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就像举例中,犯三个罪总和刑期三十六年,数罪并罚最高不超二十五年;若总和刑期三十四年,数罪并罚最高不超二十年。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量刑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确保刑罚的适度与公正。如果大家在法律量刑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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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最长时间会是多少年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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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长为十五年,数罪并罚时根据总和刑期不同有不同上限规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二十五年。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既考虑犯罪人所犯数罪的整体危害程度,又避免过度量刑。 2.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数罪并罚案件时,应准确计算总和刑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确保量刑公正合法。 3.对于公众,要加强法律宣传,让大家了解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明白犯罪的严重后果,起到一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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