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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文       号:暂无信息

  • 颁布时间:1990-03-28

  • 实施时间:1990-06-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暂行办法
(1990年3月28日)
中成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努力继承加以发扬。为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成药的质量标准,提高检测水平,促进中药工业生产管理,更好地为人民卫生保健事业服务,特制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暂行办法》。
一、参加同品种质量评比的条件
1.参加评比的产品处方、工艺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的规定。
2.参加评比的厂应该具备: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立和健全了质量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技术质量管理水平。
3.参加评比的品种,生产厂必须有两年以上的生产历史,评比的当年和上一年要有一定批量的产品。
4.评比的品种,必须有四个以上单位参加,不足四个单位不进行评比。
二、组织领导
1.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安排全国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2.参加评比的品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选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中成药厂参加。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要根据评比条件对参加评比的产品进行审查,不符合者不能参加评比。
4.质量评比的具体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和各组长单位实施。
5.质量评比方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有关单位负责起草,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复核,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施行。
6.凡参加同品种质量评比的产品,原则上两年组织1次评比(隔年评1次)。
三、抽样范围、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按下列要求进行抽样:
1.参加评比的样品应在商业仓库、批发部(或门市部)抽取;生产厂的成品库和留样不准抽取,如发现有搞小样的,取消评比资格,并要通报批评。
2.抽取的样品限制出厂1年以内的产品,从整箱大包装中随机抽样。
3.每个品种在规定的出厂时间范围以内随机抽取3个批号的产品,由抽样单位加封盖章后,按规定时间邮寄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每个批号的抽样数量由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确定,如果抽不到3个批号的样品,则停止抽样,由受委托抽样的单位通知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
4.凡在规定时间没有寄出3个批号的样品,或虽寄出3个批号样品,但数量不足,均按弃权论。
5.为了保证如实反映样品的质量,受委托的抽样单位在寄样品时,应注意包装牢固、衬垫紧密、防潮、防震等符合各类运输要求,以避免由于各种原因影响样品的质量。
四、检测和计分
1.检测工作由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负责,并认真做好具体检测、评分工作,对检测评分结果负责。
2.检测方法:凡药典有检测方法的项目均按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药典没有规定检测方法的项目,按质量评比方案进行检测。
3.计分方法:达到药典标准的项目,一般不计满分,优于药典标准的方能给满分。大项内子项的分数分配,要根据不同剂型、品种,视其项目要求、生产工艺难度大小、保证产品质量作用的程度,区别对待,力求科学合理。
4.同一品种有两个以上剂型或工艺的(如:六味地黄丸有水蜜丸、小蜜丸、大蜜丸),应分别起草评比质量标准、检测项目和计分方法。
5.参加评比的产品检出异物者,酌情扣分。凡在药典、《药品卫生标准》或质量评比方案的规定项目评比过程中,如有一项不符标准,则该批号产品判为零分(显微鉴别除外)。
五、评比的项目及分数分配
1.评比项目:凡药典规定的项目,必须全项检测,另外还应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和检测条件,参照《中成药生产管理规范》及《中成药生产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质量标准项下有关内容,增加必要的质量指标。
2.评比原则:以内在质量为主,其它项目为辅,按总分数百分计算,划分为内在质量、卫生标准、外观、包装4大项,内在质量应占总分数的2/3以上,不同品种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各大项内划分若干小项及分数。
六、名次排列
名次排列以参加评比的品种总分多少为排列顺序,同一品种药典规定多剂型(或多工艺)者也应混合在该品种内,以获总分多少排列名次,不单设分剂型名次。
七、时间要求
质量评比工作必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全部结束,并将评比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抄送参加评比单位。
八、奖励
1.获全国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第一、二名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奖状。
2.评比结果在《中国中医药报》刊登。
3.评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时加分。
4.建议地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奖励。
九、其它事项
1.抽取的样品费、邮寄费及检测费用均由参评单位支付。
2.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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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弃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多样。家庭成员间遗弃,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中的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其他方面,如遗弃公共设施,通常违反行政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3.具体处理时,要结合实际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能否追究责任。建议遭遇家庭成员遗弃的无过错方,及时收集证据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发现遗弃公共设施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强化法律的威慑力以减少遗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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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情形下是否可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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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属于过错情形。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因对方遗弃行为遭受的损失。 (2)若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依照刑法规定,会构成遗弃罪。实施遗弃行为的人需承担刑事责任,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3)其他方面的遗弃,如遗弃公共设施,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会面临行政处罚。不过,具体能否追究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构成要件。 提醒:遇到遗弃相关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形。涉及家庭遗弃可主张权益,涉及其他遗弃要关注是否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案情不同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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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间遗弃:在家庭环境里,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负有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像不提供生活费用、不照顾生活不能自理者等,属于遗弃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若情节恶劣,如导致被遗弃人重伤、死亡等,构成遗弃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公共设施:故意损坏或弃置公共设施,使其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会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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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情形下是否可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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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成员间遗弃:民法典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属过错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担刑责,最高判五年。 2.其他方面遗弃:如遗弃公共设施,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能否追责,需结合实际,看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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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情形下是否可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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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遗弃行为分不同情形,家庭成员间遗弃,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要担刑责;遗弃公共设施等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能否追责需结合实际看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件。 法律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属于过错情形,这意味着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以此保障自身权益。而当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刑法介入,构成遗弃罪,犯罪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体现了法律对严重遗弃行为的严厉制裁。对于遗弃公共设施等其他方面的遗弃,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不过具体能否追究责任,要综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满足相应法律构成要件。如果遇到遗弃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复杂难判断,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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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工友死亡,本人是否该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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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工友死亡是否担责需依具体情形判断,无因果关系通常不担责,有过错行为导致死亡可能担责,工伤死亡一般与自己无关。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若工友死亡与自身行为无因果联系,如因自身疾病突发离世,自身又无侵权或过错行为,自然不用担责。若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并致工友死亡,就需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若工友是工伤死亡,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每个人在工作中的情况各不相同,法律责任的判定较为复杂。若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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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工友死亡,本人是否该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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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工友死亡担责需视具体情形而定。若工友死亡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通常无需担责,如工友因自身疾病突发离世,自身无侵权或过错行为就不用负责。 若行为存在过错而致工友死亡,则可能担责。工作中违规操作致使工友死亡,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若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工友因工伤死亡,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担责,与自身无关。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工作中遵守操作规范,避免违规行为;关注工友健康及安全状况,若遇突发疾病及时施以援手;熟知工伤认定流程等相关规定,以便在事故发生时知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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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工友死亡,本人是否该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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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友死亡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时,通常无需担责。例如工友因自身疾病突发离世,自己未实施侵权或过错行为,便不用承担责任。 (2)若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工友死亡,可能要担责。工作中违规操作致工友死亡,需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若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若工友在工作中因工伤死亡,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与个人无关。 提醒:工作中要规范操作,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伤亡。不同情形责任判定不同,若遇到此类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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