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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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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导评定机构定期测试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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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孩子22个月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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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孩子22个月,不满两周岁,通常抚养权会判给母亲。 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孩子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比如母亲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离婚协议内容要双方协商一致。若双方能就孩子抚养权达成共识,可将约定写进离婚协议。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依据上述法律原则判决,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所以,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时,要先尝试协商,尽量达成共识。若协商不成,要清楚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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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孩子22个月归谁

宜昌法务律师

宜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则上是归母亲直接抚养。要是孩子22个月大,还不满两周岁,通常抚养权会判给母亲。 但也有特殊情况,孩子可以随父亲生活。比如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合和她一起生活;母亲有条件抚养孩子,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还有其他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的原因,像母亲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 这里要着重说一下,离婚协议的内容得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要是双方能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就可以把约定写进离婚协议里。可要是双方没办法协商一致,只能到法院起诉,这时法院一般会依据前面说的法律原则来判决,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所以,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父母要多为孩子考虑,尽量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再走法律程序,让法院来公平判决。

3小时前

离婚协议孩子22个月归谁

襄阳法务律师

襄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离婚纠纷里,孩子抚养权归属往往是一大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要是闹到了离婚这一步,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原则上是让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比较大,跟着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就像有个家庭,孩子才22个月,还不满两周岁,如果打起官司,通常抚养权会判给母亲。 但也不是绝对的,有一些特殊情形下,孩子可以随父亲生活。要是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和她一起生活可能健康会受影响;或者母亲有能力抚养孩子却不管不顾,而父亲又希望孩子跟着自己;还有其他一些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的情况,比如母亲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 关于孩子抚养权,离婚双方可以先自己商量。要是两人能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那可以把商量好的内容写进离婚协议。不过要是两人实在谈不拢,只能到法院去解决,法院一般就会按照上面说的原则来判,这么做主要是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所以,在遇到离婚和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双方应该冷静理智,多考虑孩子的利益。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该怎么办,不妨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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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孩子22个月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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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不满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直接判给母亲。像孩子才22个月大,还不满两周岁,正常情况下抚养权会归母亲。 2、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孩子也可以随父亲生活。比如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适合和她一起生活;或者母亲有能力抚养孩子却不管,而父亲希望孩子跟着自己;还有其他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合跟母亲生活的情况,像母亲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 3、离婚协议得由夫妻双方商量着来定。要是两人能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那就可以把商量好的内容写进离婚协议。要是双方谈不拢,只能到法院解决,法院通常会依据前面说的法律规定来判,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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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孩子22个月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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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抚养权问题常让人头疼。若孩子不满两周岁,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比如孩子22个月,还不满两周岁,通常会判给母亲。 但有特殊情况孩子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和她一起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管孩子,而父亲想抚养孩子;三是其他导致孩子不宜跟母亲生活的原因,像母亲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 离婚协议要双方协商一致。要是两人能就孩子抚养权达成共识,就可以把约定写进离婚协议。要是协商不成闹到法院,法院会按法律原则判决,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所以,离婚时涉及孩子抚养权,先尽量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以保障孩子能在更合适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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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怎么办

律图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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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按以下法律建议维权。 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若单位不能有效举证,不续约行为可能属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若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先对劳动者培训或调岗。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时,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且符合法定程序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单位无法证明或未按法定程序操作,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能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3小时前

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怎么办

徐州法务律师

徐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下面这些法律建议能给你提供帮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是用人单位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就得拿出证据,比如证明劳动者没法完成劳动合同里约定的任务,或者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要是单位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它不续约的行为可能就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不续约。得先给劳动者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并且走的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那就应该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 要是单位没办法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者没按法定程序来,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也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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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怎么办

盐城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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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职场中,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劳动者得清楚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单位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得拿出证据来。这证据得能证明劳动者没法完成劳动合同里约定的任务,或者干不过同工种、同岗位的其他人。要是单位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它不续约的行为可能就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了。 如果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就不续约。得先给劳动者培训或者调岗,让劳动者有机会提升能力、适应工作。只有在培训或者调岗之后,劳动者还是干不好工作,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给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单位按法律程序,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就得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算,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按一年算;工作不到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要是单位拿不出证据,或者没按法定程序来,劳动者有办法维权。可以跟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是不想继续干了,也能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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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按照下面这些法律建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用人单位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得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没办法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里规定的任务,或者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要是单位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它不续签合同的行为可能就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若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得先给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者调岗之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多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签合同,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应该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要是单位没办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没按法定程序操作,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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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怎么办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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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单位若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得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没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要是单位拿不出有效证据,那它不续约的行为可能就违法了。 要是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得先给劳动者培训或者调岗。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不续约,且符合法定程序,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 要是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胜任,或者没按法定程序操作,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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