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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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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导评定机构定期测试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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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司机撞人被打死怎么处理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司机撞人后被他人打死这一事件,应从司机撞人行为和打死司机行为两方面依法处理。司机撞人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他人伤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相关违法犯罪,需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不过由于司机已死亡,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民事赔偿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而打死司机的行为,若打人者并非针对司机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实施必要防卫,而是故意或过失导致司机死亡,将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公安机关需对这两起行为分别立案侦查,全面调查事件经过,准确认定各方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于司机撞人行为的民事赔偿,相关部门应监督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打死司机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3小时前

司机撞人被打死怎么处理

律图铜川律师

律图铜川律师 最近回复:

1.对于司机撞人这一行为,要依据法律来判定。要是司机违反了交通方面的管理规定,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就可能构成和交通肇事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造成的后果,司机原本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过,由于司机已经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就不再追究了。但民事赔偿部分,由继承司机遗产的人在遗产的范围内来承担。 2.再说打死司机的行为,如果打人者不是因为司机正在实施严重暴力侵害,而进行必要的防卫,而是故意或者因为疏忽导致司机死亡,那么打人者就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种情况下,打人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公安机关会分别对这两起行为立案进行调查,依据法律来确定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且作出相应的处理。

4小时前

司机撞人被打死怎么处理

陕西法务律师

陕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对于司机撞人行为,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伤亡,可能涉及交通肇事违法或犯罪。不过由于司机死亡,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但民事赔偿需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这体现了法律中责任承担与主体状态及财产关系的规定。 (2)打死司机的行为,如果不是针对司机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实施必要防卫,而是故意或过失导致司机死亡,那么打人者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会分别对两起行为立案侦查,以确定各方责任。 提醒:遇到交通事故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可采取暴力手段,否则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获取具体法律分析。

6小时前

司机撞人被打死怎么处理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对于司机撞人行为,家属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若涉及民事赔偿,可与司机遗产继承人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二)对于打死司机的行为,受害者家属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小时前

司机撞人被打死怎么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司机撞人后被他人打死,司机撞人若违法犯罪因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由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打死司机者若不符合正当防卫,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担刑责和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会分别立案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撞人致伤亡,构成交通肇事违法或犯罪的,本应担责,但死亡后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不过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而打死司机的行为,若不是针对司机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实施必要防卫,故意或过失致其死亡,就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会依法对这两起行为分别立案侦查,认定各方责任并处理。若遇到此类复杂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2小时前

刑事拘留7天后释放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律图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1.刑事拘留七日后释放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经侦查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不符合逮捕证据要件、犯罪嫌疑人行为属法定不予追究刑责情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捕决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侦查和审查,确保在规定的三日内或特殊情况延长的一至四日内,准确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对于证据收集要严谨规范,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被拘留人员长时间被羁押。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准确认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小时前

刑事拘留7天后释放要具备哪些条件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刑事拘留七日后释放的条件如下: 1.经过侦查,发现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很轻,按照法律规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目前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犯罪,不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条件。 3.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满十六周岁犯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行为等。 4.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觉得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时公安机关就要依法释放嫌疑人。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要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如果到第七天还不符合逮捕条件,就得释放嫌疑人。

2小时前

刑事拘留7天后释放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图大兴区律师

律图大兴区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若经侦查认定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责,被刑事拘留者应在七日后释放。这体现了司法的严谨性,避免无辜者被错误羁押。 (2)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成立,不符合逮捕的证据要求时,被拘留者会被释放。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防止仅凭薄弱证据就长时间羁押公民。 (3)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正当防卫等,七日后会被释放,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4)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会依法释放。并且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一般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七日期满不符条件就得释放。 提醒: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若涉及刑事拘留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4小时前

刑事拘留7天后释放要具备哪些条件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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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经侦查认定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很轻微,按法律规定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在刑事拘留七日后释放。 (二)当现有的证据没办法证明犯罪事实成立,不符合逮捕的证据要求时,会予以释放。 (三)要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满十六周岁不构成犯罪、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时实施的行为等,会在七日后释放。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觉得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小时前

刑事拘留7天后释放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刑事拘留七日后释放需满足经侦查无犯罪事实或显著轻微无需追责、证据不足不符逮捕要件、属法定不予追究刑责情形、检察院不批捕等条件,且拘留后七日期满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需释放。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若经侦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不应继续拘留。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不符合逮捕的证据要件时,也不能继续羁押。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满十六周岁不构成犯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时实施的行为等,同样不能进行刑事处罚。另外,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就应依法释放。同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七日期满后若不符合逮捕条件则需释放。如果遇到与刑事拘留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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