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类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制定的。
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2014年12月27日修正,2014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等共十章四十七条。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       号:税务总局令第44号

  • 颁布时间:2018-06-15

  • 实施时间:2018-06-15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欠银行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欠银行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当您的信用卡还不上时,您可以使用银行的延迟还款服务,或者向银行申请最低还款或者申请分期还款,也可以通过申请变更账单日来延长还款期限。

查看更多>>
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

3小时前

已婚男隐瞒婚姻事实跟他谈了几年?

袁芳律师

袁芳律师 最近回复:

你这段录音在开庭时具有一定辅助作用,但单独证明力有限:录音若未侵犯隐私则合法有效,可提交法院,但男方对“月工资三千”的沉默不能直接推定为自认;结合你在其店工作的事实,该录音可辅助证明你与男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的主张,反驳其妻子关于“工资是赠与、需返还”的诉求,核心仍需补充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款项是劳动报酬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同时可主张你作为被隐瞒婚姻的善意方,进一步抗辩无需返还。

3小时前

房子公证后女方提离婚会怎么判

律图福州律师

律图福州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房子公证情况影响离婚判决结果,公证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公证为共同财产的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公平分割。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若房子公证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所有权明确归公证权利人,离婚时自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同时,若涉及房产出资、还贷等情况,像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即便公证为共同财产,法院也会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时,会全面结合公证内容、实际出资、婚姻过错等诸多方面,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如果您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3小时前

房子公证后女方提离婚会怎么判

律图福建律师

律图福建律师 最近回复:

1.房子公证情况不同对离婚判决房产分割影响各异。若公证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公证权利人,不参与分割;若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通常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当涉及房产出资、还贷情况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像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即便公证为共同财产,也会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 3.法院会结合公证内容、实际出资、婚姻过错等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建议夫妻在进行房产公证时明确约定相关权益,避免日后纠纷。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应积极提供房产出资、还贷等相关证据,以便法院准确判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5小时前

房子公证后女方提离婚会怎么判

福建法务律师

福建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房子公证情况不同,对离婚判决结果影响也各异。当房产公证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时该房产明确归公证权利人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若房产公证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分割时,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结合财产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3)涉及房产出资、还贷等情况时,法院会综合考量。例如一方婚前付首付并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即便房产公证为共同财产,出资贡献等因素也会在分割时被考虑进去。法院会结合公证内容、实际出资、婚姻过错等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 提醒: 离婚房产分割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分析。

6小时前

房子公证后女方提离婚会怎么判

福州法务律师

福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明确房产公证状态,若为一方个人财产公证,在离婚时直接认定归公证权利人,无需分割。 (二)若公证为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向法院提供子女抚养情况、自身是否为女方或无过错方的证据,争取更有利的分割结果。 (三)对于涉及出资、还贷情况的房产,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还贷记录等,证明自己的出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6小时前

房子公证后女方提离婚会怎么判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房子公证情况影响离婚判决。若公证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公证人,不分割。 2.若公证为共同财产,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结合财产情况判决。 3.涉及出资、还贷情况需综合考量。如一方婚前首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即便公证共同财产,法院也会考虑出资贡献。 4.法院会结合公证、出资、过错等因素,公平分割房产。

3小时前

抚养孩子期间提出要房怎样解决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抚养孩子期间一方提出要房,需根据房屋性质处理。共同财产可协商或诉讼分割,个人财产一般不可分割,但可在其他方面协商权益,处理时要考虑孩子成长并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分割,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若房子是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但可就抚养费等其他问题进行协商,争取更多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孩子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保障是重要考量因素,一切处理都应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出发点。同时,保留好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大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3小时前

抚养孩子期间提出要房怎样解决

律图广西律师

律图广西律师 最近回复:

抚养孩子期间一方提出要房,需按房屋性质区别处理。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并签订协议;协商无果则诉至法院,法院会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若为一方个人财产,要房方通常无权分割,但可在抚养费等方面协商争取更多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保持理性沟通,以孩子成长为出发点,友好协商房屋及相关问题。 2.若协商不成需诉讼,要提前准备好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处理过程中始终将孩子实际需求和生活保障放在首位,确保孩子成长环境稳定。

4小时前

抚养孩子期间提出要房怎样解决

律图北海律师

律图北海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当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割并签订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保障各方合理权益。 (2)若房子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不过,可在抚养费等其他方面进行协商,争取更多权益,以平衡双方利益。 (3)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将孩子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核心考量。并且,双方都应妥善保留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提醒: 处理房产和抚养问题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6小时前

抚养孩子期间提出要房怎样解决

北海法务律师

北海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先尝试协商分割并签订协议,若协商无果则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若房子是一方个人财产,要房方通常无权分割,可在抚养费等其他方面协商争取更多权益。 (三)处理时要考虑孩子实际需求和生活保障,以利于孩子成长为重要考量。 (四)双方保留好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