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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制定的。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统计法全文包括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条。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       号:主席令第15号

  • 颁布时间:2009-06-27

  • 实施时间:2010-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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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绵阳法务律师

绵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小偷砸玻璃进屋,不一定是抢劫,更可能构成入户盗窃。 什么是抢劫罪呢?就是用暴力、胁迫等办法抢公私财物。它关键在于对被害人施加强制手段,让被害人没办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没意识反抗,进而把财物抢走。 小偷砸玻璃进屋,要是只是单纯砸玻璃进屋偷偷拿财物,没对屋里人使用暴力、胁迫,一般不符合抢劫罪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进入和外界相对隔离、供人家庭生活的住所偷东西,算“入户盗窃”。而且,入户盗窃不管偷了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但要是小偷进屋时或者进屋后,被屋里人发现了,为了抢东西对屋里人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威胁,压制屋里人的反抗,那性质就变了,有可能构成抢劫罪。大家遇到这类情况,还是要及时报警,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如果对具体法律情况有疑惑,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1小时前

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小偷砸玻璃进屋,一般不构成抢劫,而是入户盗窃。 抢劫罪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关键是对被害人用强制手段,让其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进而夺取财物。 小偷砸玻璃进屋,要是只是砸破玻璃进屋偷东西,没对屋内人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通常不符合抢劫罪要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算“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管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但要是小偷入室时或入室后被屋内人发现,对屋内人用暴力或威胁,压制其反抗来夺取财物,行为性质就变了,可能构成抢劫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小偷砸玻璃进屋,屋内人员不要冲动,尽量保证自身安全,及时报警。日常要做好家庭安全防范,比如安装防盗门窗、监控设备等。

2小时前

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小偷砸玻璃进屋,一般情况下不算抢劫,而是可能构成入户盗窃。咱们先说说抢劫罪,它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去抢劫公私财物。通俗来讲,就是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让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然后把财物夺走。 那为什么小偷砸玻璃进屋通常不算抢劫呢?要是小偷只是砸破玻璃进了屋,偷偷地把财物拿走,没对屋里的人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这就不符合抢劫罪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是非法进入供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开的住所去盗窃,就会被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且,入户盗窃不管偷了多少东西,都会构成盗窃罪。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小偷在进屋的过程中,或者进了屋之后,被屋里的人发现了,然后对屋里的人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来威胁,为的是压住房里人的反抗,把财物抢走,这种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就变了,可能就会构成抢劫罪。所以啊,判断是入户盗窃还是抢劫,关键得看小偷有没有对屋里的人实施强制手段。

3小时前

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小偷砸玻璃进屋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一般不算是抢劫,更可能被认定为入户盗窃。 咱们先说说抢劫罪,简单来讲,就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去抢别人的财物。关键在于,得对被害人使强制手段,让人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道反抗,然后把财物弄到手。 小偷砸玻璃进屋要是就单纯砸破玻璃,悄悄进屋偷东西,没对屋里的人用暴力、胁迫这些强制手段,那通常就不符合抢劫罪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偷跑到供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开的住所去偷东西,这就叫“入户盗窃”。而且,不管偷了多少,只要是入户盗窃,就构成盗窃罪。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小偷在进屋过程中,或者进了屋之后,被屋里的人发现了,然后对屋里的人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吓唬人家,让人家没办法反抗,接着把财物抢走,这时候性质就变了,很可能就构成抢劫罪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要是发现家里有小偷砸玻璃进屋,别冲动和小偷硬刚,先保证自己的安全,然后赶紧找机会报警。要是小偷对你使用暴力,尽量记住小偷的特征,方便警察后续破案。

4小时前

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小偷砸玻璃进屋通常不认定为抢劫,更可能构成入户盗窃。 2、抢劫罪指的是用暴力、胁迫等办法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关键特点是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让被害人没办法或者不敢反抗,然后把财物抢走。 3、要是小偷砸玻璃进屋只是悄悄偷东西,没对屋里人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办法,一般不符合抢劫罪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偷进入供人生活且和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偷东西,就是“入户盗窃”。不管偷了多少,入户盗窃都算犯罪。 4、当然,如果小偷进屋时或者进屋后被屋里人发现了,然后对屋里人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吓唬,让对方不敢反抗再抢走财物,那性质就变了,有可能构成抢劫罪。

1小时前

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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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里,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就像一对紧密配合的伙伴,共同左右着刑罚的判定。 量刑标准好比一个大框架,是刑法给各种犯罪设定的刑罚范围,包括该用哪种刑罚、判多久等。就好比盖房子得先有个设计图确定房子大小,法官量刑也得依据这个框架来。比如某种犯罪,法律规定了主刑、附加刑以及大概的服刑时间。 量刑情节则是具体影响刑罚轻重甚至免罚的各种情况,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定的量刑情节是写在刑法里的,像自首、立功、累犯这些大家比较熟悉的情况。酌定的量刑情节是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比如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了啥后果等。 它们之间的关系很微妙。量刑标准先划定了一个大致的刑罚范围,而量刑情节就在这个范围内发挥作用,决定具体判多重的刑。要是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就会在量刑标准的幅度里选个轻一点的刑罚;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刑罚自然就会重一些。有时候,量刑情节的影响大到一定程度,还能突破量刑标准的限制。比如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涉及刑事案件,要清楚自己有没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时跟律师沟通,争取更有利的判决。要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一定要如实向司法机关说明。而受害者也可以把犯罪造成的具体后果等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让量刑更合理。这样才能让刑罚真正做到罪责相当。

2小时前

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律图浦东新区律师

律图浦东新区律师 最近回复:

在刑事司法里,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关系可密切了,它们一起影响着刑罚的判定。 先说量刑标准,说白了就是刑法给各种犯罪规定的可以用哪些刑罚,以及这些刑罚的幅度是啥样的。这就给法官量刑画了个基本的框框。打个比方,对于某一种犯罪,法律会说要判啥主刑、啥附加刑,还有大概得判多久。 再说说量刑情节,就是在量刑的时候,能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干脆免罚的那些事儿。它分成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里明明白白写出来的,像自首、立功、累犯这些;酌定量刑情节是在司法实践里总结出来的,比如犯罪的动机是啥样的、用了啥手段、造成了啥后果等。 这俩东西的关系是这样的:量刑情节是在量刑标准的基础上来起作用的。量刑标准先把刑罚的大概范围定好了,而量刑情节就决定了在这个范围里具体判多重。要是有能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就会在量刑标准规定的幅度里选个轻点儿的刑罚;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就选重一点儿的。要是量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特别轻微,还可能打破量刑标准的限制。比如说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在法定的刑罚标准以下判刑。 总的来说,量刑标准给量刑定了个基本规矩,量刑情节则让判刑能更贴合每个案子的实际情况,这样就能做到犯多大的罪,受多重的罚。

4小时前

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上海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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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里,量刑关乎罪犯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里面,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起着关键作用。 量刑标准是啥呢?简单说,就是刑法给各种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这就好比给法官量刑画了个基本框框。比如犯了某种罪,法律会规定主刑、附加刑是啥,刑期大概在哪个区间。 而量刑情节,是那些能影响法官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情况。它分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定的是刑法里明明白白写着的,像自首、立功、累犯这些;酌定的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这俩的关系很紧密。量刑情节得在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发挥作用。量刑标准先圈出了刑罚的大致范围,然后量刑情节决定在这个范围里具体判多重。要是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就会在量刑标准的幅度内选个轻点儿的刑罚;要是有从重处罚情节,就选重些的。要是量刑情节够厉害,还能突破量刑标准的限制,比如有减轻处罚情节,就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量刑标准是基础规范,量刑情节能让量刑更贴合具体案件,实现罪责相适应。大家要是遇到刑事相关问题,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

5小时前

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刑事司法里,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紧密相连,共同影响刑罚裁量。 量刑标准是刑法规定的,针对各种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幅度,为法官量刑提供基本框架和范围。比如某一犯罪,法律会规定主刑、附加刑以及相应刑期区间。 量刑情节是量刑时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事实情况,分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像自首、立功、累犯等;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二者的关系是,量刑情节在量刑标准基础上发挥作用。量刑标准确定刑罚大致范围,量刑情节决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量刑。若有从轻处罚情节,法官会在量刑标准幅度内选较轻刑罚;若有从重处罚情节,则选较重刑罚。当量刑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突破量刑标准限制,比如有减轻处罚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人,若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争取有利量刑。若有酌定量刑情节能证明自身情况,也应提供相关证据。这样能让量刑更符合案件实际,实现罪责相适应。

7小时前

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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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里,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联系紧密,一起影响着刑罚的判定。 先说量刑标准,它指的是刑法规定的、适用于各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给法官量刑搭好了基本框架。就像针对某一种犯罪,法律会明确规定要判的主刑、附加刑,还有相应刑期的范围。 再说说量刑情节,它是在量刑时用来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分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里明确写出来的,像自首、立功、累犯这些;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比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这两者的关系是,量刑情节在量刑标准的基础上起作用。量刑标准圈定了刑罚的大致范围,而量刑情节决定了在这个范围内具体怎么量刑。要是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就会在量刑标准的幅度里选轻一点的刑罚;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就会选重一点的。当量刑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还能突破量刑标准的限制。比如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这么看来,量刑标准给量刑提供了基本规范,量刑情节让量刑更贴合具体案件情况,实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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