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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1日印发并开始施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       号:高检发办字〔2019〕107 号

  • 颁布时间:2019-11-21

  • 实施时间:2019-11-2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检察人员与来信人或者来信反映事项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严格办理程序。办理属于控告、举报性质的群众来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社会治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领导。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联络员,与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 管辖与分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办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群众来信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群众来信,应当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办理或者在受理后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群众来信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九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收、回复、移送、交办群众来信,并对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和直接办理的控告、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答复。

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群众来信的办理、答复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十条 群众来信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相应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问题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案件管理工作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办理;涉及检察政治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检察长指定办理部门。

群众来信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涉及案件的群众来信,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

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辅助办理群众来信。

第三章 受理与答复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收到的群众来信应当及时拆阅、编号,标明收信日期。

对于书信形式的群众来信,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联系电话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接收群众来信,应当及时下载并保持内容的原始状态。

第十三条 来信人的基本情况、来信主要内容以及分流处理情况等,应当逐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确保基本信息准确、完整。

对于群众首次来信应当详细录入;就同一事项重复来信的,可以简化录入。

第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报检察长决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对来信人身份信息等进行必要的核实与确认后,按照职责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告知来信人予以补充,待材料齐备后移送或者直接办理;

(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

(五)内容不清、诉求不明且无法回复或者移送的,作存查处理。

第十五条 群众来信反映紧急事项且需要及时处置的,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本院检察长。

第十六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回复:

(一)本院依法受理的,告知受理情况;

(二)属于本院管辖但材料不齐的,告知来信人补充材料;

(三)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告知移送情况;

(四)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移送情况。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回复:

(一)来信人联系方式不详的;

(二)因同一事由重复来信且已回复的,但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三)内容违法的;

(四)其他不具备回复条件的。

第十八条 多人联名来信反映同一事项的,可以选择若干代表予以回复。

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来信的,可以直接向律师或者代理人回复。

第十九条 回复群众来信,可以采用短信、电话、书面、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并做好记录和归档留存。

来信地址明确的,应当在短信、电话回复的同时,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导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移送群众来信应当标明首次回复日期。

第二十一条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审查来信请求、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群众来信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应当自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七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来信人,一般应当在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答复办理结果。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来信人。所涉事项重大、疑难、复杂,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应当每个月答复一次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向来信人答复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当面、短信、电话、视频等形式。对于已办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来信人。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开答复。

当面或者电话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载明答复时间、地点、内容等;视频答复的,应当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将办理、答复群众来信情况及时通报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第四章 交办与督办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群众来信,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一)来信内容详实,涉及案情重大的;

(二)来信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有关机关移送,所涉事项重要的;

(四)检察长批办的。

第二十六条 交办群众来信,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提出意见,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交办群众来信,应当及时向本院有关内设机构通报情况,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交办事项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交办的群众来信,承办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自收到交办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交办事项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交办的群众来信,承办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制作办理情况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决定,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报告后,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认为处理正确、适当的,应当结案;认为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材料;认为处理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交办的群众来信,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进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函转群众来信,应当逐件附转办函。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群众来信,应当附移送清单。

第五章 考评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情况纳入业务考评体系,定期通报办理、答复群众来信工作情况,表彰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检察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来信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来信人,或者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办理涉港、澳、台有关来信工作,另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巡视巡察期间收到的群众来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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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能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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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受损怎么办?别慌,法律来帮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开始,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都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得每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要是违反规定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也得每月付双倍工资。 要是入职一年多都没签合同,从用工满一个月的第二天到满一年的前一天,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最多给11个月。用工满一年后,就视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想拿到赔偿,得先证明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这些都能当证据。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赔偿的事,能协商解决最好。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要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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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能不能赔偿

律图枣庄律师

律图枣庄律师 最近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开始,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还没跟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每月给劳动者两倍工资。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跟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该订立之日起,每月也得给两倍工资。 要是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从用工满一个月的第二天到满一年的前一天,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不过最多给11个月。用工满一年后,就视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想拿到赔偿,得证明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像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这些,都能作为证据。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商量赔偿的事。要是协商不成,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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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能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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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工那天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都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那就要每个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天开始,也得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就你说的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从用工满一个月的第二天开始,到满一年的前一天,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不过最多支付11个月。而从用工满一年开始,就会被视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是你想获得赔偿,得先证明你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像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材料。你可以先试着和用人单位协商赔偿的事。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要提醒一下,很多人以为没签合同就能一直拿双倍工资,其实不是,最多就是11个月。而且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不然可能没办法拿到应有的赔偿。

3小时前

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能不能赔偿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劳动纠纷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要是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员工那天算起,超过一个月但还不满一年都没和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那这期间每个月得给员工发双倍工资。要是单位违反规定,不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该签这种合同那天开始,每个月也得付双倍工资。 就像你说工作一年多都没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从开始工作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起,到满一年的前一天,单位得支付双倍工资,不过最多也就支付11个月。等工作满一年,就相当于单位和员工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是想拿到赔偿,得证明自己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生活中,有不少东西能当证据,像工资是怎么发的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先和单位心平气和地谈赔偿的事儿。大家坐下来把问题说清楚,说不定单位就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给赔偿了。要是和单位谈不拢,也别着急,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来做出裁决。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让法院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通过这些途径,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小时前

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能不能赔偿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按照咱们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开始用工之后,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就要每个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那天开始,也得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你说一年多都没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从开始用工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起到满一年的前一天,用人单位要给双倍工资,不过最多给11个月的。用工满一年之后呢,就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3、要是想拿到赔偿,你得拿出证据证明你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像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这些都能当证据。你可以先跟用人单位商量赔偿的事儿,要是商量不下来,就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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