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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是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发〔2020〕20号

  • 颁布时间:2020-06-08

  • 实施时间:2020-06-0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诉讼当事人

1.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关于诉讼证据

2.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原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拟收集、提供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仅以该公文书证未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在保留对证明手续异议的前提下,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等发表意见。

经质证,上述公文书证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即使符合证明手续要求也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对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关于时效、期间

4.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或者提起上诉,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恶意拖延诉讼情形的,对其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为二年。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适用法律

6.对于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执行。

应当适用域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7.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国际条约的适用。对于条约不调整的事项,应当通过我国法律有关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要注意,我国已于2013年撤回了关于不受公约第11条以及公约中有关第11条内容约束的声明,仍然保留了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约束的声明。关于某一国家是否属于公约缔约国以及该国是否已作出相应保留,可查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方网站刊载的公约缔约国状况予以确定。此外,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这两类事项,应当通过我国法律有关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并根据该法律作出认定。

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约第79条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严格把握该条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对公约条款的解释,应当依据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公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善意解释。同时要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并非公约的组成部分,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五、关于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

8.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准确区分恶意不交付货物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交付货物的情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以存在信用证欺诈为由,提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应否得到支持。

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人民法院要正确适用该惯例第36条关于银行不再进行承付或者议付的具体规定。当事人主张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银行营业中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是否构成该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当事人关于不可抗力及其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9.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保函独立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并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以独立保函欺诈为由,提出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的申请应否得到支持。

独立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的,人民法院要正确适用该规则第26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独立保函或者反担保函项下的交单或者付款无法履行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展期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相关营业中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是否构成该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当事人关于不可抗力及其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关于运输合同案件的审理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承运人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主张承运人违反该条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等导致迟延交付,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承运人主张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七、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

11.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负有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承运人未谨慎处理,导致船舶因采取消毒、熏蒸等疫情防控措施不适合运载特定货物,或者持证健康船员的数量不能达到适航要求,托运人主张船舶不适航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托运人仅以船舶曾经停靠过受疫情影响的地区或者船员中有人感染新冠肺炎为由,主张船舶不适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船舶开航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出现以下情形,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运人或者托运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2)船舶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3)船舶一旦进入装货港或者目的港,无法再继续正常航行、靠泊;(4)货物被装货港或者目的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列入暂时禁止进出口的范围;(5)托运人因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运至装货港码头;(6)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13.目的港具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等情形,导致承运人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运人卸货后未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4.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15.货运代理企业以托运人名义向承运人订舱后,承运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取消航次或者变更航期,托运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未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未及时就航次取消、航期变更通知托运人,或者在配合托运人处理相关后续事宜中存在过错,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舶修造企业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力不足、设备物资交付延期,无法及时复工为由,请求延展交船期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船舶修造进度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因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船舶延期交付导致适用新的船舶建造标准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请求分担因此增加的成本与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迟延交船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存在可归责事由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17.2020年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严禁港口经营企业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在港口经营企业所在地的海事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企业擅自以检疫隔离为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关于诉讼绿色通道

18.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确保在线诉讼各环节合法规范、指引清晰、简便易行。

九、关于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

19.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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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律图晋城律师

律图晋城律师 最近回复:

五年前受了工伤,现在找公司索赔可不容易。按照法律,员工出了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要在30天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是有特殊情况,报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间能适当延长。 若公司没在规定时间申请,受伤员工、家属或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后的1年内,直接去申请。重点是,工伤认定是有时限的,一般要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已经过去五年,很可能超过这个期限,这时去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很可能不受理。 但也有例外,要是遇到不可抗力、人失去自由、公司方面的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差、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去仲裁或打官司等特殊情况,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申请期限。要是赶上这些情况,不妨收集好相关证据,然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实际情况,看能不能认定工伤,再找公司索赔。不过这里面情况复杂,如果自己拿不准,建议找专业人士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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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大同法务律师

大同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五年前发生工伤,现在向公司索赔通常比较难。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要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单位没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这意味着,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已过去五年,大概率超过申请期限,社保部门可能不受理。 但存在特殊情形,像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保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申请,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若有这些情形,可收集证据,向社保部门说明情况,看能否认定工伤并向公司索赔。

3小时前

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山西法务律师

山西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来说,要是工伤发生在五年前,现在再向公司索赔就挺难的了。法律规定,职工遇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成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那天开始30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那天开始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得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申请。因为你这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就不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了。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像遇到不可抗力、人身自由被限制、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因为这些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耽误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要是有这些情况,你可以试着收集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看能不能认定工伤然后向公司索赔。

4小时前

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晋城法务律师

晋城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实际生活里,要是五年前发生了工伤,现在想找公司索赔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儿。法律有明确规定,职工遭遇事故伤害,或者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公司得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30天内,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要是公司没按规定去申请,受伤的职工或者他的家人、工会组织,能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就说明,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要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你这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过了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大概率不会受理你的申请。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因为不可抗力,像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被非法拘禁;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原因,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也可能当事人在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或者打官司等,导致没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些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申请期限内。要是你有这些情况,就收集好证据,去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讲清楚,说不定还有机会认定工伤,向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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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发生工伤还能向公司要求索赔吗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通常来讲,要是工伤事故发生在五年前,这会儿再找公司索赔可不容易。 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是员工遭遇了事故伤害,或者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员工所在的公司得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那天起30天之内,去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情况特殊,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的时间可以适当往后延一延。要是公司没按这个规定去申请工伤认定,那受伤的员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在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就意味着,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得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来。你说工伤都过去五年了,很可能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不定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但要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当事人人身自由受限,是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有问题,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等等,因为这些情况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被耽搁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要是有这些情况,可以试着收集证据,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看看能不能认定工伤,然后找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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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襄阳法务律师

襄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日常买卖交易中,定金退还问题常让很多人头疼。通常来说,要是买方违约了,定金基本是退不回来的。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商量好,由一方给另一方定金来担保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那一刻起就正式成立了。定金就像是一个“保险”,能保证合同顺顺利利履行。要是欠债的一方把债务还清了,定金可以直接抵作货款,或者拿回来。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这定金就别想要回来了。反过来,如果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场景里,买方就是给定金的那一方。一旦买方违约,让合同没办法达到原本的目的,卖方就有权利把定金留下,买方也不能要求退还。不过,要是买卖双方提前有别的约定,比如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得按照这个约定来。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签合同交定金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里关于定金的条款。如果对定金退还情况有特殊需求,一定要和对方协商好,并且把约定写进合同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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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黄冈法务律师

黄冈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 通常情况下,如果买主违约,定金没法退还。咱从律师专业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定金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像日常生活里的房屋买卖、车辆交易等,定金的运用十分普遍。 2. 根据《民法典》,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给另一方定金,当作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就生效了。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要是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这一方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3. 所以,当买家(也就是给定金的一方)违约,让合同没办法达到预期目的,卖家可以没收定金,买家不能要求退还。不过要是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约定就算买家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按约定来。如今,交易双方在达成买卖意向时,自行约定定金退还情形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体现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运用。

4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潜江法务律师

潜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买卖交易里,不少人会疑惑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一般来说,买方违约后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根据《民法典》,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来担保债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就成立了。定金能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要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出现这种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中,买方是给定金的一方,如果买方违约,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卖方就有权没收定金,买方不能要求退还。不过也有例外,如果买卖双方另外有约定,像约定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按这个约定来。所以大家在交易时,要留意定金相关约定,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要是遇到复杂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5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买方违约后定金无法退还。根据《民法典》,当事人能约定一方给对方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有担保属性,能确保合同履行。要是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收受定金的一方有这些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中,买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若其违约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买方不能要求退还。但如果买卖双方有其他约定,像约定即便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全部退还,就要按约定来办。遇到这类定金纠纷,要先核查合同里定金条款的具体约定,看看是否存在可退还的情形;若有争议,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起诉。

7小时前

买方违约后定金能不能退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要是买方违约了,定金是退不回来的。根据《民法典》,买卖双方可以商量好,由一方给另一方定金,当作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出去的时候起就成立了。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 要是债务人把债务都履行了,定金可以直接当成价款,也能收回来。但要是给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让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那这一方就别想把定金要回去了。反过来,收定金的一方没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得不对,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卖里,买方是给定金的一方,如果买方违约,让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卖方就可以把定金留下,买方也不能要求退还。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买卖双方另外约定好了,就算买方违约,定金也能部分或者全部退还,那就得按这个约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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