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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纠纷日益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些法院的行政案件也出现了积压、审理周期长、办案压力较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对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将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附则。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发〔2021〕17号

  • 颁布时间:2021-05-14

  • 实施时间:2021-06-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

(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二、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机制,探索建立诉前和解机制,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及相关平台建设。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开展诉前调解应在调解平台上进行,并编立相应案号。

建立非诉讼调解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将自动履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等,引导当事人自动、即时履行调解协议,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六条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立案后,经调解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第七条诉前调解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入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但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事实除外。

三、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

第八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向当事人发送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告知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事项。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理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已经通过开庭前准备阶段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庭审直接围绕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

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开庭,开庭时间不受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代替法庭笔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但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以及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四、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但需要开庭审理查明相关事实的除外。

第十四条开庭前准备阶段已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进行证据交换的,开庭审理时不再重复进行。

开庭前准备阶段确认的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时予以说明、各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五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对于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一致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

(二)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并记录在案,但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证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进行审查。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明显不成立的,或者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由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等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依法快速审理的简单行政案件,庭审笔录可以适当简化。相关庭审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等存储介质,一并入卷归档。

第十九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要素和当事人争议焦点开展庭审活动,并可以制作要素式行政裁判文书。

要素式行政裁判文书可以采取简易方式,按照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基本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进行填写。

第二十条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个或者同一类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可以集中立案,由同一审判团队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宣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应当及时转为复杂案件进行审理。需要变更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行政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相关规定。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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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交了离职申请后又不想走了,得看不同情况来处理。要是单位还没表态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里没写清楚哪天离职,或者写了但还没到离职时间,员工可以跟单位好好商量,把不想离职的原因说清楚,争取得到单位的理解,把离职申请收回来。这种情况下,因为还没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一般会根据自身用人需求,同意员工撤回申请。 2、要是单位已经同意员工离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这时候离职申请通常就不能撤回了,双方得按照商量好的结果办理离职手续。 3、要是员工的离职申请里明确写了离职时间,而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么劳动关系在离职时间一到就自动解除了。就算员工后悔了,单位也没有义务继续和员工保持劳动关系,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商量,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交离职申请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交了申请又后悔,要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形式把撤回申请的事确定下来。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明确说清楚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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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了离职申请又反悔,该怎么办?这得分情况来看。 要是单位还没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没写具体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可以跟单位好好商量,说清楚反悔的理由,争取让单位理解,把离职申请撤回来。这种情况下,没给单位造成啥损失,考虑到用人需求,单位一般会同意。 要是单位已经同意离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离职申请通常就不能撤回了,双方得按照协商结果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离职申请里明确了离职时间,而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到时间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就算员工反悔,单位也没义务继续留用,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协商,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避免麻烦,员工交离职申请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交了又反悔,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形式确定撤回申请的事。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明确表示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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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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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这得看具体情况来处理。 要是单位还没表态同意员工离职,而且离职申请里没写清楚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可以跟单位商量,把自己反悔的原因说清楚,争取让单位理解,然后撤回离职申请。毕竟这种情况下没给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单位一般会从用人需求方面考虑,同意员工撤回申请。 可要是单位已经同意员工离职了,双方都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那离职申请通常就不能撤回了,双方得按照商量好的结果办理离职手续。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离职申请里明确写了离职时间,并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从时间一到,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就算员工这时候反悔,单位也没有义务继续和员工维持劳动关系,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商量,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提交离职申请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交了申请又反悔,就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的形式确定撤回申请这件事。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明确说清楚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之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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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又反悔,这事儿得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要是单位还没表态同意离职,而且离职申请里没写具体离职时间,或者写了但时间还没到,员工就可以和单位好好商量。跟单位说说自己反悔的原因,争取让单位理解,把离职申请撤回来。毕竟这种情况下,还没给单位造成啥损失,单位要是正好有用人需求,通常会同意撤回的。 可要是单位已经同意离职了,双方都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这时候离职申请一般就撤不回来了,得按照协商好的结果办离职手续。 要是员工的离职申请里明确写了离职时间,并且这个时间已经到了,那从时间一到,劳动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就算员工后悔,单位也没义务继续留着员工,员工只能和单位重新谈,看看能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员工在提交离职申请前可得想清楚。一旦交了申请又反悔,就得赶紧和单位沟通,最好用书面形式把撤回申请的事儿确定下来。单位收到离职申请后,也得尽快回复,说清楚同不同意,这样能避免以后产生争议。总之,不管是员工还是单位,在离职这件事上都得按规矩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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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办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得每个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向单位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到满一年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不过,这有仲裁时效的限制,大家要留意。 劳动者可以先跟单位商量,让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并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协商不成,就得收集证据,比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同事的证言等。然后,带着这些证据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同时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所以,劳动者碰到单位一年都不签合同的情况,得赶紧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关键是要收集好证据,把握好维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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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里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可这么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从用工那天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得每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能从入职第二个月到满一年这段时间,向用人单位要双倍工资,不过要留意仲裁时效。 劳动者可以先跟用人单位协商,让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协商不成,劳动者就收集相关证据,像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同事证言等,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能在规定时间内去法院起诉。 劳动者碰到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合同的情况,要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收集证据很重要,同时要把握好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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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是一年内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那是要担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可以这么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开始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得每个月给劳动者双倍工资。所以,劳动者能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到满一年这段时间,向单位要双倍工资。不过得注意,申请仲裁是有时效的,别超期了。 劳动者可以先跟单位好好商量,让单位把双倍工资的差额补上,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商量不通,也别慌,先把证据收集好。像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还有同事的证言,这些都能当证据用。 收集好证据后,就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让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这里要提醒劳动者,遇到单位一年都不签合同的事儿,得赶紧行动起来,用法律保护自己。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在有效的时间里维权,可别把自己的权益给耽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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