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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20〕21号

  • 颁布时间:2020-12-29

  • 实施时间:2021-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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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绵阳法务律师

绵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小偷砸玻璃进屋,不一定是抢劫,更可能构成入户盗窃。 什么是抢劫罪呢?就是用暴力、胁迫等办法抢公私财物。它关键在于对被害人施加强制手段,让被害人没办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没意识反抗,进而把财物抢走。 小偷砸玻璃进屋,要是只是单纯砸玻璃进屋偷偷拿财物,没对屋里人使用暴力、胁迫,一般不符合抢劫罪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进入和外界相对隔离、供人家庭生活的住所偷东西,算“入户盗窃”。而且,入户盗窃不管偷了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但要是小偷进屋时或者进屋后,被屋里人发现了,为了抢东西对屋里人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威胁,压制屋里人的反抗,那性质就变了,有可能构成抢劫罪。大家遇到这类情况,还是要及时报警,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如果对具体法律情况有疑惑,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2小时前

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四川法务律师

四川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小偷砸玻璃进屋,一般不构成抢劫,而是入户盗窃。 抢劫罪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关键是对被害人用强制手段,让其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进而夺取财物。 小偷砸玻璃进屋,要是只是砸破玻璃进屋偷东西,没对屋内人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通常不符合抢劫罪要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算“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管数额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但要是小偷入室时或入室后被屋内人发现,对屋内人用暴力或威胁,压制其反抗来夺取财物,行为性质就变了,可能构成抢劫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遇到小偷砸玻璃进屋,屋内人员不要冲动,尽量保证自身安全,及时报警。日常要做好家庭安全防范,比如安装防盗门窗、监控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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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内江法务律师

内江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小偷砸玻璃进屋,一般情况下不算抢劫,而是可能构成入户盗窃。咱们先说说抢劫罪,它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去抢劫公私财物。通俗来讲,就是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让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然后把财物夺走。 那为什么小偷砸玻璃进屋通常不算抢劫呢?要是小偷只是砸破玻璃进了屋,偷偷地把财物拿走,没对屋里的人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这就不符合抢劫罪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是非法进入供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开的住所去盗窃,就会被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且,入户盗窃不管偷了多少东西,都会构成盗窃罪。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小偷在进屋的过程中,或者进了屋之后,被屋里的人发现了,然后对屋里的人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来威胁,为的是压住房里人的反抗,把财物抢走,这种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就变了,可能就会构成抢劫罪。所以啊,判断是入户盗窃还是抢劫,关键得看小偷有没有对屋里的人实施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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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小偷砸玻璃进屋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一般不算是抢劫,更可能被认定为入户盗窃。 咱们先说说抢劫罪,简单来讲,就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去抢别人的财物。关键在于,得对被害人使强制手段,让人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道反抗,然后把财物弄到手。 小偷砸玻璃进屋要是就单纯砸破玻璃,悄悄进屋偷东西,没对屋里的人用暴力、胁迫这些强制手段,那通常就不符合抢劫罪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偷跑到供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开的住所去偷东西,这就叫“入户盗窃”。而且,不管偷了多少,只要是入户盗窃,就构成盗窃罪。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小偷在进屋过程中,或者进了屋之后,被屋里的人发现了,然后对屋里的人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吓唬人家,让人家没办法反抗,接着把财物抢走,这时候性质就变了,很可能就构成抢劫罪了。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要是发现家里有小偷砸玻璃进屋,别冲动和小偷硬刚,先保证自己的安全,然后赶紧找机会报警。要是小偷对你使用暴力,尽量记住小偷的特征,方便警察后续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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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砸玻璃进屋算不算是抢劫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小偷砸玻璃进屋通常不认定为抢劫,更可能构成入户盗窃。 2、抢劫罪指的是用暴力、胁迫等办法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关键特点是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让被害人没办法或者不敢反抗,然后把财物抢走。 3、要是小偷砸玻璃进屋只是悄悄偷东西,没对屋里人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办法,一般不符合抢劫罪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偷进入供人生活且和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偷东西,就是“入户盗窃”。不管偷了多少,入户盗窃都算犯罪。 4、当然,如果小偷进屋时或者进屋后被屋里人发现了,然后对屋里人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吓唬,让对方不敢反抗再抢走财物,那性质就变了,有可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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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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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优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刑事司法里,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就像一对紧密配合的伙伴,共同左右着刑罚的判定。 量刑标准好比一个大框架,是刑法给各种犯罪设定的刑罚范围,包括该用哪种刑罚、判多久等。就好比盖房子得先有个设计图确定房子大小,法官量刑也得依据这个框架来。比如某种犯罪,法律规定了主刑、附加刑以及大概的服刑时间。 量刑情节则是具体影响刑罚轻重甚至免罚的各种情况,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定的量刑情节是写在刑法里的,像自首、立功、累犯这些大家比较熟悉的情况。酌定的量刑情节是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比如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了啥后果等。 它们之间的关系很微妙。量刑标准先划定了一个大致的刑罚范围,而量刑情节就在这个范围内发挥作用,决定具体判多重的刑。要是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就会在量刑标准的幅度里选个轻一点的刑罚;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刑罚自然就会重一些。有时候,量刑情节的影响大到一定程度,还能突破量刑标准的限制。比如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涉及刑事案件,要清楚自己有没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时跟律师沟通,争取更有利的判决。要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一定要如实向司法机关说明。而受害者也可以把犯罪造成的具体后果等情况提供给司法机关,让量刑更合理。这样才能让刑罚真正做到罪责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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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律图浦东新区律师

律图浦东新区律师 最近回复:

在刑事司法里,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关系可密切了,它们一起影响着刑罚的判定。 先说量刑标准,说白了就是刑法给各种犯罪规定的可以用哪些刑罚,以及这些刑罚的幅度是啥样的。这就给法官量刑画了个基本的框框。打个比方,对于某一种犯罪,法律会说要判啥主刑、啥附加刑,还有大概得判多久。 再说说量刑情节,就是在量刑的时候,能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干脆免罚的那些事儿。它分成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里明明白白写出来的,像自首、立功、累犯这些;酌定量刑情节是在司法实践里总结出来的,比如犯罪的动机是啥样的、用了啥手段、造成了啥后果等。 这俩东西的关系是这样的:量刑情节是在量刑标准的基础上来起作用的。量刑标准先把刑罚的大概范围定好了,而量刑情节就决定了在这个范围里具体判多重。要是有能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就会在量刑标准规定的幅度里选个轻点儿的刑罚;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那就选重一点儿的。要是量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特别轻微,还可能打破量刑标准的限制。比如说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在法定的刑罚标准以下判刑。 总的来说,量刑标准给量刑定了个基本规矩,量刑情节则让判刑能更贴合每个案子的实际情况,这样就能做到犯多大的罪,受多重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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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上海法务律师

上海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刑事司法里,量刑关乎罪犯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这里面,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起着关键作用。 量刑标准是啥呢?简单说,就是刑法给各种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这就好比给法官量刑画了个基本框框。比如犯了某种罪,法律会规定主刑、附加刑是啥,刑期大概在哪个区间。 而量刑情节,是那些能影响法官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情况。它分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定的是刑法里明明白白写着的,像自首、立功、累犯这些;酌定的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这俩的关系很紧密。量刑情节得在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发挥作用。量刑标准先圈出了刑罚的大致范围,然后量刑情节决定在这个范围里具体判多重。要是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就会在量刑标准的幅度内选个轻点儿的刑罚;要是有从重处罚情节,就选重些的。要是量刑情节够厉害,还能突破量刑标准的限制,比如有减轻处罚情节,就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量刑标准是基础规范,量刑情节能让量刑更贴合具体案件,实现罪责相适应。大家要是遇到刑事相关问题,建议找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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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刑事司法里,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紧密相连,共同影响刑罚裁量。 量刑标准是刑法规定的,针对各种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幅度,为法官量刑提供基本框架和范围。比如某一犯罪,法律会规定主刑、附加刑以及相应刑期区间。 量刑情节是量刑时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事实情况,分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像自首、立功、累犯等;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二者的关系是,量刑情节在量刑标准基础上发挥作用。量刑标准确定刑罚大致范围,量刑情节决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量刑。若有从轻处罚情节,法官会在量刑标准幅度内选较轻刑罚;若有从重处罚情节,则选较重刑罚。当量刑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突破量刑标准限制,比如有减轻处罚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人,若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争取有利量刑。若有酌定量刑情节能证明自身情况,也应提供相关证据。这样能让量刑更符合案件实际,实现罪责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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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与量刑情节有何关系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刑事司法里,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联系紧密,一起影响着刑罚的判定。 先说量刑标准,它指的是刑法规定的、适用于各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给法官量刑搭好了基本框架。就像针对某一种犯罪,法律会明确规定要判的主刑、附加刑,还有相应刑期的范围。 再说说量刑情节,它是在量刑时用来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分法定和酌定两种。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里明确写出来的,像自首、立功、累犯这些;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比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这两者的关系是,量刑情节在量刑标准的基础上起作用。量刑标准圈定了刑罚的大致范围,而量刑情节决定了在这个范围内具体怎么量刑。要是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就会在量刑标准的幅度里选轻一点的刑罚;要是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就会选重一点的。当量刑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还能突破量刑标准的限制。比如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这么看来,量刑标准给量刑提供了基本规范,量刑情节让量刑更贴合具体案件情况,实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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