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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经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3次会议通过。该《细则》分总则、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工作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责任追究、附则7章40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       号:高检发刑申字[2016]1号

  • 颁布时间:2016-08-16

  • 实施时间:2016-08-16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予以社会救助的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审查并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依据救助标准先行救助,救助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第十九条 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期满未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救助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并将救助申请人情况、简要案情、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予以救助的审核意见,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

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求救助申请人补充、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根据救助申请人请求调取相关证明的,审查办理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开始计算。

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三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及时通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协助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可以与救助申请人商定发放方式。

第三十条 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分期发放。分期发放救助金,应当事先一次性确定批次、各批次时间、各批次金额以及承办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依照诉讼程序需要移送其他办案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移送本院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随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继续完成。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政府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

第三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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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夫妻离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受影响。等父母年纪大了,不存在子女抚养的问题,反而是在父母没了劳动能力或者日子不好过的时候,长大成人的子女得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是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没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让成年子女给赡养费之类的。这里说的赡养,涵盖了在经济上给父母提供生活费用、在日常生活中照顾父母,还有在精神上给父母慰藉等方面。 3、不管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也不管子女是跟着哪一方长大的,等父母老了,每个子女都得尽到赡养的责任。要是子女之间在赡养问题上起了争执,可以先试着商量解决;要是商量不下来,父母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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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资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判断单位员工是否会受到处理以及受到怎样的处理,关键在于其在犯罪里的作用和参与程度。 要是员工对单位的非法吸资行为并不知情,只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通常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是员工明知单位在进行非法吸资,还参与其中,那就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参与非法吸资4年的员工,要是属于起到主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员,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量刑会根据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来确定。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员工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员工是否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主动退赔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建议单位员工在工作中保持警惕,了解所在单位业务的合法性。一旦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吸资等违法情况,要及时与单位沟通,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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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4年的非法吸资单位员工会受什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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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资指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员工会不会受到处理,以及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得看他们在犯罪里起到的作用,还有参与的程度。 要是员工根本不知道单位在进行非法吸资,只是正常完成自己的工作,通常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是员工知道单位在搞非法吸资,还参与进去,那就可能犯罪了。 比如说有员工参与非法吸资4年,如果他是起主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或者是直接负责的人员,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怎么量刑,得看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可能会并处罚金,或者单独判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会并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 要是员工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在犯罪里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那就是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直接免除处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看员工有没有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主动退赔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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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4年的非法吸资单位员工会受什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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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资指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用一些变相的手段来吸收公众存款。在单位涉及非法吸资犯罪时,单位员工会不会被处理,以及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得看员工在犯罪里扮演了什么角色、参与的程度有多深。 要是员工根本不知道单位在搞非法吸资,只是本本分分地完成日常工作,那通常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可要是员工心里清楚单位在干非法吸资的事儿,还跟着掺和,那就可能会构成犯罪。 比如说有员工参与非法吸资活动长达4年,如果他是在里面起主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或者是直接负责相关事务的人员,那就可能会被当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来处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判多久得看犯罪的金额有多少,给大家造成了多大损失。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扰乱了金融秩序,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可能会并处罚金,或者只单处罚金;要是涉及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就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得交罚金;要是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特别严重的情节,那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 但要是员工仅仅是普通工作人员,在犯罪里起到的是次要、辅助的作用,那就算是从犯,处罚的时候会从轻、减轻,甚至有可能直接免除处罚。另外,在实际的司法处理当中,还会看员工有没有主动把违法所得退赔给大家。要是主动退赔了,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考虑。 法律建议:单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仔细甄别工作内容是否合法。一旦发现单位有非法吸资的嫌疑,应及时远离,避免卷入犯罪。如果已经参与其中,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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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4年的非法吸资单位员工会受什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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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吸资其实就是非法吸收老百姓的存款,或者用一些别的方式变相吸收大家的存款。单位员工会不会被处理,以及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得看他们在这个犯罪活动里起到的作用,还有参与的程度。 2. 要是员工根本不知道单位在搞非法吸资这事儿,只是正常完成自己工作,通常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是员工明明知道单位在非法吸资,还跟着掺和,那很可能就犯罪了。 3. 对于参与非法吸资4年的员工,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可能会被当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来处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判多久得看犯罪涉及的金额、造成的损失这些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要是扰乱了金融秩序,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可能要交罚金,也可能只交罚金;要是涉及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得交罚金;要是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要交罚金。 4. 如果员工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在犯罪里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那就是从犯,处罚的时候会从轻、减轻,或者直接免罚。另外,在实际的司法处理中,还会看员工有没有主动把违法所得退赔回去。要是主动退赔了,在判刑的时候会考虑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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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4年的非法吸资单位员工会受什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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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资案件中,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单位员工是否会被处理以及受到怎样的处理,得看其在犯罪里起到的作用和参与程度。 要是员工压根不知道单位在搞非法吸资,只是正常上班完成工作,通常不用担刑事责任。但要是员工知道这是非法吸资还参与其中,就可能犯罪了。 以参与4年的员工为例,要是管理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在犯罪里起主要作用,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要担刑事责任。量刑得看犯罪数额、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 如果是普通工作人员,在犯罪里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司法实践还会关注员工有没有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主动退赔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要是您遇到相关复杂问题,建议精准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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