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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于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20〕18号

  • 颁布时间:2020-12-29

  • 实施时间:2021-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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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已经结案,今天又被立案执行?

侍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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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具体因为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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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的情形下是否可追究责任

律图福州律师

律图福州律师 最近回复:

1.遗弃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多样。家庭成员间遗弃,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中的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其他方面,如遗弃公共设施,通常违反行政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3.具体处理时,要结合实际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能否追究责任。建议遭遇家庭成员遗弃的无过错方,及时收集证据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发现遗弃公共设施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强化法律的威慑力以减少遗弃行为。

4小时前

被遗弃的情形下是否可追究责任

律图福建律师

律图福建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属于过错情形。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因对方遗弃行为遭受的损失。 (2)若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依照刑法规定,会构成遗弃罪。实施遗弃行为的人需承担刑事责任,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3)其他方面的遗弃,如遗弃公共设施,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会面临行政处罚。不过,具体能否追究责任,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构成要件。 提醒:遇到遗弃相关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形。涉及家庭遗弃可主张权益,涉及其他遗弃要关注是否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案情不同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6小时前

被遗弃的情形下是否可追究责任

福建法务律师

福建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家庭成员间遗弃:在家庭环境里,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负有扶养、抚养或赡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像不提供生活费用、不照顾生活不能自理者等,属于遗弃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若情节恶劣,如导致被遗弃人重伤、死亡等,构成遗弃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公共设施:故意损坏或弃置公共设施,使其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会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小时前

被遗弃的情形下是否可追究责任

福州法务律师

福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家庭成员间遗弃:民法典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属过错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担刑责,最高判五年。 2.其他方面遗弃:如遗弃公共设施,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能否追责,需结合实际,看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件。

7小时前

被遗弃的情形下是否可追究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遗弃行为分不同情形,家庭成员间遗弃,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要担刑责;遗弃公共设施等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能否追责需结合实际看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件。 法律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属于过错情形,这意味着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以此保障自身权益。而当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刑法介入,构成遗弃罪,犯罪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体现了法律对严重遗弃行为的严厉制裁。对于遗弃公共设施等其他方面的遗弃,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不过具体能否追究责任,要综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满足相应法律构成要件。如果遇到遗弃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复杂难判断,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3小时前

工厂工友死亡,本人是否该负起责任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工友死亡是否担责需依具体情形判断,无因果关系通常不担责,有过错行为导致死亡可能担责,工伤死亡一般与自己无关。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和刑法等相关法律,若工友死亡与自身行为无因果联系,如因自身疾病突发离世,自身又无侵权或过错行为,自然不用担责。若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并致工友死亡,就需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若工友是工伤死亡,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每个人在工作中的情况各不相同,法律责任的判定较为复杂。若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3小时前

工厂工友死亡,本人是否该负起责任

律图河南法务律师

律图河南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是否对工友死亡担责需视具体情形而定。若工友死亡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通常无需担责,如工友因自身疾病突发离世,自身无侵权或过错行为就不用负责。 若行为存在过错而致工友死亡,则可能担责。工作中违规操作致使工友死亡,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若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工友因工伤死亡,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担责,与自身无关。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工作中遵守操作规范,避免违规行为;关注工友健康及安全状况,若遇突发疾病及时施以援手;熟知工伤认定流程等相关规定,以便在事故发生时知晓处理方式。

4小时前

工厂工友死亡,本人是否该负起责任

律图濮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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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友死亡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时,通常无需担责。例如工友因自身疾病突发离世,自己未实施侵权或过错行为,便不用承担责任。 (2)若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工友死亡,可能要担责。工作中违规操作致工友死亡,需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若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若工友在工作中因工伤死亡,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与个人无关。 提醒:工作中要规范操作,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伤亡。不同情形责任判定不同,若遇到此类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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