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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爷爷继承问题,问下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怎么处理

邓* 陕西-榆林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1.15 09:54:37 313人阅读

姥姥早早走了,爷爷一个人孤单,想找个老伴,想再婚领取结婚证,现在涉及到他以后的遗嘱继承财产问题,我就是想问一下律师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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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给出的问题中涉及到两个概念,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3)转继承的适用
  
①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③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根据你的案例,丙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原因:甲于2011年死亡,死亡后留有银行存款在公证处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甲的母亲乙表示接受继承,乙的明确表示接受就意味着此时财产已经归乙所有。但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乙死亡,此时就要依照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来处理乙的财产。丙作为乙的儿子是有继承权的,因此丙的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丙应继承的财产的。

2019-11-15 10:0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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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对于继承开始户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相应份额将遗产分给继承人。

2019-11-15 09:5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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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我个人认为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般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正当权利,是对自己本身多拥有的权利的放弃,如果不是明示的方式的话对于其他人来说这个权利状态是十分不稳定的,就像物的抛弃要明示一样的,而对于遗赠的,就像射幸行为一样差不多,原本你是没有这样的利益,但是因为遗赠获得了这样的利益,因此如果你放弃的话对你而言也不是很大的损失,因此默示的方式就可以了,其实也是要求你如果要接受遗赠的话要明确地告诉别人,以确定权利的状态。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由此可见,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予承认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公款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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