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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在北京超市偷拿东西被拘留一星期,有案底吗?

137****6167 河北-邯郸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27 00:16:58 496人阅读

十年前,在北京超市偷拿东西被拘留一星期,有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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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行驶罪】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途行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酗酒行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出限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限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做法负有直接职责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有前两款做法,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

2019-08-27 00:29:58 回复

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
扒窃和盗窃都属于盗窃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形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根据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扒窃”的定义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此可见,“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故如何解释“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对“扒窃”行为的定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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