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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房子后房主提高了租金,那么买卖不破租赁但能否提高租金

陈* 广西-河池 房产纠纷咨询 2019.07.24 10:32:32 314人阅读

广州租了一套二手房,跟房主签了合同之后才告知这间房子已经被其他人租了,并且跟我提高了租金,这个要求太不合理了,想知道买卖不破租赁但能否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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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是“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女士作为房子的新房主,理应继续遵守您与原房主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

2019-07-24 10:4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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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9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通说认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是受让人代替原出租人并承受其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条的立法表述存在多种解释可能,通过对该条文进行目的解释发现,“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确立的正当性理由是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非保护承租人。因此,以承租人保护为基础的传统“通说”理论思考过于简单,“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值得反思与完善。

2019-07-24 10: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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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对善意物权人和债权人的有效保护。然而,从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却可以看出某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条件的端倪。比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在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问题上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的立场,既没有完全肯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没有确立登记对抗原则,而是将二者综合起来,采取了登记备案的做法。其立法初衷是希望既可以能够通过登记备案让租赁合同达到公示的目的,又可以以此保障承租人的权利。
第一种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应该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须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公示原则,也就是应该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对抗的效力。租赁权作为一种物权化了债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对抗
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经过登记后,承租权具有对抗效力,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种情形,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了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时,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本来,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不能约束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涉他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就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从本质上讲,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也属于涉他合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可以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设定“在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该租赁合同在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后,如果买受人还继续向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购买该租赁物,那么,可以视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已经默认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的效力,因为他已经预见到这样的后果却还愿意买受租赁物,说明他对租赁物已经出租且未到期这一事实持无所谓的态度,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如何提高社会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问题与分析
1.从人们认识的角度,看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首先,在中国,整个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存在误区,“重买轻租”这种传统观念在中国很是普遍,中国人往往比较注重“自我拥有”,宣传有关融资租赁的活动比较落后,而且整个行业又缺乏统一管理,使得人们对融资租赁认识上存在偏差,往往片面的看待融资租赁的功能,忽视了它对于一个国家经济所起的重要作用,导致融资租赁被人们认识以及利用不到位。
其次,我国市场经济中现代信用观念基础匾乏,企业经营者们对融资租赁这种融资方式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误差,他们往往只是比较关注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错误的认为它只是银行信贷融资方式的补充,而忽视了融资租赁的其他功能,比如,促销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等等。再者,我国政府机构也对融资租赁不太重视,和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政府部门很少作为承租人出现,另外,融资租赁客体和租赁业务又过于简单,租赁客体的种类落后于发达国家,举个例子,在我国,常见的租赁客体主要是飞机、大型生产设备等,西方国家常见的服务业租赁、信息设备租赁在我国所占比重很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
2.从出租人自身经营,看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一,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种企业,资金对于他们来说,依然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最大问题便是资金来源范围十分狭窄,资金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公司股东自有资金,这种资金在数量上十分有限;二是,向银行借款,这也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但银行贷款审批条件苛刻,许多租赁公司求贷无门,三是,依靠同业拆借资金进行融资,这种方式存在周期短、成本高的弊端,融资租赁公司常常会因为还不起这种高利息的贷款而倒闭,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目前我国的资金融通渠道不适合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落实资金来源问题,、那么我国融资租赁业将会永远没有发展。

二,出租人缺少有金融机构背景和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有三种类型,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
3.从承租人自身情况,看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一,承租企业结构设置不合理,导致发展畸形。对于承租企业来说,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服务主要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与日本、韩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他们重点服务的对象是中小企业,我国的这种状况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很不公平,不仅影响其发展,间接还会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畸形;政府和公共部门作为承租人的比例很低;缺乏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机构;承租企业地区分布不平衡,大部分只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的地区。

二,承租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佳,租金拖欠严重拖欠租金是我国承租企业典型的特点,据统计,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经营总额的15%一30%,严重者高达60%一70%,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信用等级评估与控制不到位,往往只要求承租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就可以,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往往对信用担保进行干预,往往承诺可以提供国家性质担保,这样很可能造成担保体制混乱,一旦承租人不能按时还租时,而政府又不履行还租义务,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融资租赁企业对于承租人往往无可奈何,常常蒙受损失,租赁业务难以正常的开展,严重者导致融资租赁业投资环境恶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租赁公司往往无可奈何的偏离主业,选择其它业务项目,严重影响其发展。

三,承租企业缺乏可靠的风险评估系统,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
首先,在我国信用程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自己公司机密的原因,企业一般不愿提供完整的信息,造成的后果是企业的信用评估真实性差,承租企业风险评估系统可用性低。
其次,企业缺乏经营管理机制,尤其不注重风险防范,比如在项目的选择上就存在盲目现象,项目选择只看重项目规模,追求项目的多和上项目的速度,而往往忽略项目的管理,导致不少项目出现问题和漏洞,造成重大损失,还有在岗位配置、人才配备上,缺乏严谨、优化、协调的设计原则,任务分工不清楚,各部门分工不均难以协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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