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同有多个补充有协议,补充协议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烦请问合法吗?
补充协议不是从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与原合同内容具有同样效力,是原合同的一部分。补充协议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是自然人,应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如果双方违反了约定事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专业解答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补充协议的合法性评析含有特殊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涉及违法行为。只要各方达成合意并主动签署相关协议,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此份协议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自正式签署的那一刻开始,其效力便已经生效。然而,对于那些依据行政法规应当完成审批、登记等手续后才会生效的合同,则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专业解答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遵循补充协议为准这一原则。如果补充合同中的规定与其主合同中相冲突,那么应依据时间较晚的那份规定进行执行。因此,可以说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时间较晚的这份规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中原有的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而这个新的规定则成为了补充合同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性部分。若仍然坚持按照主合同的原有条款来执行,那么补充合同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
专业解答若遇补充契约之约定内容与主契约的规定产生冲突,则应依据时间顺序在后者的相关约定条款为最终执行标准。因此,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补充契约的法律效力优先于主契约的法律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契约原有约定的重新审视和修改,而这一新的约定恰恰是补充契约的核心精神和实质所在。倘若仍然坚持按照主契约的原始条款进行执行,那么补充契约的存在便失去了其原本的价值和意义。
专业解答当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若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则应当共同协商并签署一份新的“补充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解答附属性条款基于主要契约设立,其效力取决于主契约的生效状态。若主契约无效或被撤销,附条不受影响。在合法前提下,附条与主契约具同等效力,但冲突时,附条优先,视为主约修改或撤销。因此,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优先依据附属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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