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对本案定罪没有异议,仅对本案从轻情节以及相应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支持采纳。
一、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但是其情节显著轻微。
(一)被告人仅仅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参加过一次会议,为了节省2万元投资款,担任了涉案公司的很小的股东,其后再也没有参与过任何会议,也没有参与过任何决定、方案、政策、制度等等的制定。
(二)被告人仅仅介绍了两位顾客购买产品,涉案金额也只有20多万元;其本人也只是领取了约6000多元款(扣除各种税费后)。他只应当对其参与的该20万元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当对其他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人处于从犯地位,因为他自参加那一次会议后没有再去过公司,也没有再参与其他任何组织领导工作,如前述仅仅介绍了两位客户,由他们做了20多万元的产品,自己也只分得税后6000多元的报酬。
三、被告人主管恶性不大。如前述,其犯罪处于从犯地位;尽管被告人被公安通缉数年没有归案,但前期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被通缉,因为家中几位老人(父母和岳父岳母)相继生病住院或去世(父亲),故一直在家没有出门。其后知道自己被通缉,就一直想去自首,但也是由于几位老人或住院或去世,耽误了自首的时间,但心中已经决定,料理好家中事务就去自首。
四、今天的被告人已经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自2012年6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后,至今六年多以来,一直安分守己,没有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可见其犯罪的主管恶性已经没有了,严厉惩罚已经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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