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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无罪辩护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上是传销无罪辩护词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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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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