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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刘** 重庆-璧山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4.03 07:08:40 408人阅读

我哥们谈了一个女朋友,他们的感情特别的好,可是最近对方竟然被人欺负了,他一时生气就给过去把那人打了一顿结果把人家的头打破被拘留了,刑事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是啥,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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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2019-04-03 07: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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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有什么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开庭15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2019-04-03 07:0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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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2020-12-04 17:13: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庭审准备是人民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一、送达的诉讼文书。开庭前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有:人民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分别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和《应诉通知书》(附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附状副本)。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应于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不公开开庭的除外)。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和召开预备庭的,应在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如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回避申请的,人民可以按原定时间开庭。人民收到的答辩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依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举证。关于举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关于举证的方式。依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当事人陈述,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其具体内容可不列入《证据材料清单》。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注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
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人民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经核对证据材料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签名确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当事人提交其他诉讼材料的,也应给当事人出具签收单。
三、证据原件的处置规则。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置:
1、除了专为人民提供的证据和人民调取的证据外,证据的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一律由当事人存执。
2、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可以在时和交换证据时出示。在正式开庭时应当向法庭出示。经核对和辨认后,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应立即退还当事人。
3、因鉴定或者检验、检查需要而留置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出具收据。不开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交,并向监督部门反映。
4、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勘验、调查或者检查。
四、证据交换。交换证据的方式:以送达的方式相互交换和组织当事人当面相互交换。关于庭前交换证据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当事人提出,人民可以组织交换证据;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应当组织交换证据。鉴于直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都是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不具备证据交换条件的案件外,均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而且原则上开预备庭,在预备庭审中组织证据交换。交换证据的一般程序:
1、举证期限届满,以送达的方式或者组织当事人当面进行。
2、当事人收到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再行确定举证期限,以组织当面进行交换或以送达的方式交换。组织交换证据一般不超过两次。其中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一般只进行一次。
五、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勘验、调查、鉴定)情形:
1、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应请求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审查决定。
六、阅卷审查。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有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承办法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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