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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对其实际支配和控制,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即构成持有假币罪是以伪造的货币应具备真货币的基本特征,能够在市场上流通和以明知为要件。本案中韦乙收藏的巨额残破假币,虽达到数额较大,但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一般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一经发现交由人民银行处理。而韦乙收藏的已被损坏的巨额假币就更没有条件进入市场上流通,故韦乙收藏巨额残破假币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2019-03-19 16:23: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