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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参与寻衅滋事被抓了,审查起诉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赵** 湖南-郴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18 12:28:49 486人阅读

哥哥参与寻衅滋事被抓了,是受到他人的煽动,人已经拘留一段时间了,家里面都很是担心他,现在案子到了法院审理,我就是想问一下律师审查起诉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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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2019-03-18 12:3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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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不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为妥。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要求被告人耍威风,逞英雄,无事生非,针对不特定对象。该罪的主观心理是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固定被害人金某的。其目的给金某的财产造成损害以平息后者殴打前者的怨恨。其主观方面并无针对不特定对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意思。由于双方是好朋友,是在麻将馆因为打麻将让座以及后来借钱产生口角,被告人被打后敌不过被害人,于是采取了用开汽车撞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来进行“保面子”行为,显然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那种满足耍威风取乐等动机完全不一致。
  
2、客观方面: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能够具备立案条件的显然是以被告人行为符合第三个特征,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显然不是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产,而是针对特定人金某家财产进行毁损。宋某针对的财物是金某家的,整个矛盾的焦点也是针对后者。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后者家的财产遭到了损失。
  
3、由于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且事出有因,况双方原本就认识,后来还和解了。因此,定寻衅滋事比较勉强。而定故意毁坏财产罪,能够起到罚当其罪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对量刑情节的一些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
  
2、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10%;
  
3、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金某和孙某经济损失,并且超出鉴定价格,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
  
4、由于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
  
5、本案中,金某殴打被告人,并将其打倒在地,为“保面子”被告人才发生用汽车去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该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
    
6、因为本案起点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考虑到立案标准是5千到5万,鉴定损失为2万7,结合上述五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妥。
  
三、纵观本案,被告人处事不稳,脾气暴躁,给他人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不良后果。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能让他早日回归家庭社会,尽快弥补给各方面造成的损失。本辩护人的意见,恳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认真考虑。

2019-03-18 12:2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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