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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伯的公司因为偷税漏税被查了,偷税漏税15万判几年

陈* 安徽-芜湖 咨询 2019.02.27 02:23:18 382人阅读

你好,我大伯他的公司前段时间因为偷税漏税被查了,我大伯他也是一时冲动才偷税漏税的,所以想问一下偷税漏税15万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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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罪的认定有两个条件
1、偷税金额
2、所偷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
偷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你说的情况,数额已经达到10万元以上,就要看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了,如果达到10%以上,就是三年以下,达到30%以上就是3年以上7年以下了
如果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罪过就大了,《刑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犯罪最高量刑可以到死刑。
不过,就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还不至于这么严重,建议你找一个律师事务所咨询,他们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予答复的。

2019-02-27 02:3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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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如果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犯罪最高量刑可以到死刑。这没法保释。在中国,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司法机关将申请保释的人和保证人当面对保落实,然后予以释放。
扩展资料:
一、这个罪名有2个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二、这个罪名构成的核心:
1. 隐匿。
2. 故意销毁。
注意
1:无论行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都构成本罪。
注意
2: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犯罪对象,依法应当保存的:
1. 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四、作为会计,必须做好风险防范:
提醒
1:企业不要设置内外账、两套账。
提醒
2:对于公司的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到规定年限,切记销毁。
提醒
3: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分清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人。
提醒
4: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毁损资料,必须做好证据说明。
提醒
5:单位建立好内控,明确会计档案保管责任。
提醒
6:企业要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制度。
提醒
7: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销毁。
法律依据
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2: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2019-02-27 02:2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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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偷税漏税判几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0-10-26 21:49:11 回复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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