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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偷税漏税了,偷税漏税的对策是什么内容?

魏* 上海-嘉定区 咨询 2018.12.04 21:50:41 437人阅读

我姨父的公司出现了大问题了,并且还被发现偷税漏税了,情况比较严重的,那么偷税漏税的对策是什么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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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违法。只要是因为纳税人的原因少缴税款,不论主观客观,一律视为偷税!
后果:
A、经济责任:补税滞纳金(相当于借了高利贷)罚款(使纳税成本成倍增加: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并处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
B、行政责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C、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因为税法规定许多行为视同应税行为,比如以房换房没有发生货币交易、房屋抵押,所以纳税人很容易在不经意间产生偷税并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而一旦达到此数额补税为时已晚,司法程序已经启动,税务机关已无权过问,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否则税务机关责任人将承担责任。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主管人员判处刑罚。市场份额领先的公司更应控制风险确保地位,防止对手的攻击。此外,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未代扣代缴,被查出后个人所得税将由单位承担。由于监管力量的不足,一部分人已偷税却不知,一部分人在搏弈(因为资产实名制、计算机联网、打击力度、纳税意识是前提),但名人、高收入者已成为税务局重点监管对象,多人监督一人,并对其建立专门档案。一些偷税者办理了移民,但未注销中国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尚要纳税,汝能逃乎?君不见,索非亚罗兰流亡美国数十年而不能返乡!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后果:补缴税款(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偷骗税无限期追征)补税时可争取分期但要注意对现金流的冲击。不交滞纳金、不罚款(不会使纳税成本成倍增加)。 意义:如果一年漏税100万,国债年利率3%,则相当于得到国家无息贷款100万,一年后补税还本,至少赢利3万元。如果每年漏税100万,补税100万,漏新补旧,则相当于得到一笔永久无息资金。

2018-12-04 21:5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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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2018-12-04 21:52:41 回复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修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在未办理任何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莒县浮来山镇前石灰窑村经营塑料加工厂,生产吨包袋并进行销售,一直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莒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核算,被告人张某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生产销售吨包袋206633条,共计销售收入人民币4246989元,应缴纳增值税123698.71元。2012年6月18日,莒县国家税务局向被告人张某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增值税123698.71元及罚款74219.23元。被告人张某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至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仍未缴纳上述税款及罚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莒县公安局缴纳税款1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自述材料、应纳税计算表、工作底稿、价格汇总表、证明、发货单、扣押清单,证人徐某、屈某、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拒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构成逃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税款130000元且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这就是一份偷税漏税法院判决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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