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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一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及签订要点

周** 重庆-巫溪县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8.10 15:55:46 562人阅读

最近父亲借了钱给别人,说很安全,还签了合同,细问之下发现了一些问题想了解,那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及签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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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在合同订立前对借款人履行能力的审查主要从借款的资产和信用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如果是银行、小额借款公司等贷款机构作为贷款人,则会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评估系统,按项打分,只能那些符合评估分数的借款人才能和这些机构签订合同。借贷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则履行向借款人的出借义务,所有的履约风险就转移到贷款人。《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对于债权的保全措施设置相对完善的规定,所以需要贷款人灵活运用这些规定来防范借款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风险。
借贷合同履行中,借款人主观原因造成履行风险包括: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借款人的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如果对承租人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出卖人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2、借款人逃避返还借款债务,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如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部分或全部以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于第三者。
3、抽逃资金、变卖、转移或隐匿资产,甚至采取假破产、担保、擅自处分抵押物等手段。
如因借款人主观恶意给借贷合同履行带来风险,贷款人就有必要及时寻求法律手段的保护。

2018-08-10 16:0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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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不具有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合同一方虽然提供资格证明,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对于营业执照可以在各地的工商局网站可查询,对于身份证的真实性也是可以通过上网付费查询。要充分利用好,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网。
3、虽合法成立的公司,但存在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根本无偿还能力。

2018-08-10 15:5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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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啊特别注意的是: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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