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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申请假释时,咨询下假释减刑怎么算?求帮助

韩* 河北-沧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07 09:14:23 406人阅读

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因犯罪被判刑在监狱服刑,想申请假释,请问一下假释减刑怎么算?求相关人员帮助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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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减刑是指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减刑以后还是有一定的刑期,在这段刑期里,一般是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2.假释,即假设的释放,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还是有一些义务必须要承担的。在假释期间,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接受群众的监督等。假释的人员在这期间是有一定的活动空间的,这个空间一般是在公安机关所能及时监查被假释人员的范围。同时对公安机关必须随叫随到,接受监查。

2018-08-07 09:1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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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2018-08-07 09:16:23 回复

78条
第一款被判处管制;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管制、不能假释、抢劫、,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期徒刑的。禁止适用的对象是:1累犯、2因故意;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三)人民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一)判处管制、拘役,不能少于十三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拘役、有期徒刑;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绑架、防火

78条
第一款被判处管制;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管制、不能假释、抢劫、,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期徒刑的。禁止适用的对象是:1累犯、2因故意;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三)人民依照本法
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一)判处管制、拘役,不能少于十三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拘役、有期徒刑;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绑架、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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