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加班超时解除劳动合同 的问题上,根据《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该单位虽然经批准实行综合性计算工作时间制,但该职工全年加班达840多个小时,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最高允许加班限度432小时,相当于劳动者每月均加班70小时。因此,即使企业工时制度经人社部门审批,对加班加点的职工也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但其行为仍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该法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强制性规定时,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6项“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据此,本案陈某等人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安排“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07-24 11:41:36 回复
你好,一般加班超时解除劳动合同 的问题,《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该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案中的劳动者所在企业在经过人社部门审批后,实行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每月对比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时间依法计发了加班工资,可以认定符合规定,不属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