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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陈** 安徽-六安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7.12 10:53:07 424人阅读

我今年为了买房,向银行进行了贷款,那么有关银行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谢谢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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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样本)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信外授字[200]第[]号《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国际贸易中小企业融资授信额度协议》的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_年_月_日起至200_年_月_日止。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限期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出,不得提现。
第二条: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二、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借款人须按照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2018-07-12 11:0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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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问的银行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具体范文如下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乙方为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
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2018-07-12 10: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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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事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合同事务律师#

关于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范文具体应该怎么写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实现,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
  每笔贷款发放根据借款人合理需要、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银行资金供应可能等确定,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的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息和加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三条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总计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抵押人的义务:
  .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负担。
  3.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4.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给予配合协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5.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等文件交贷款人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从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对贷款人要求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财产保险应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把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
  7.抵押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保险等事宜及全部费用。
  8.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4)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5)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法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抵押为有本项第
(1)款第
(4)款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为;有本项第
(2)、
(3)、
(5)、
(6)款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受查封的,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期他等价的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待业导致内的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存入贷款本息或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内,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动用。
  第七条 以上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人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3%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损失赔偿。
  第九条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期限(即贷款展期),应事先取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抵押人同意。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合同时,就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局面协议,法律有规定,从规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含展期后到期),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处分费用后,优先归还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另行追偿。
  第十五条 抵押人发生合并、分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十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__________持有。
  抵押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债务人】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保证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保证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名词释义:本合同下列词语,除非特别说明,其释义如下: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
  人提供担保。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有效期间,指债务人可以提出支用借款申请的时间段。
  借款额度,指在有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根据保证人设定的最高可用借款额度。本合同中所称“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债务人估算申请借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约定的“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不构成债权人必然的放款义务。债务人使用“借款额度”或“可用借款额度”的申请只有经过债权人审查并书面同意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方构成债权人的放款义务。
  循环使用,指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债务人可多次申请使用借款。
  第一条 借款基本事项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元整(¥ )。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借款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在有效期限内,债务人可采取周转性借款或分期借款方式从债权人处借取款项循环使用,实际借款额不超过最高额即可。
  
3、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4、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债务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如债务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债权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6、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债权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借款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社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据本合同发放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债权人书面索偿通知后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2、保证人保证不因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主管部门的任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接受债权人的检查与监督。
  
3、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实现,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
  每笔贷款发放根据借款人合理需要、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银行资金供应可能等确定,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的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息和加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三条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总计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抵押人的义务:
  .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负担。
  3.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4.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给予配合协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5.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等文件交贷款人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从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对贷款人要求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财产保险应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把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
  7.抵押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保险等事宜及全部费用。
  8.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4)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5)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法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抵押为有本项第
(1)款第
(4)款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为;有本项第
(2)、
(3)、
(5)、
(6)款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受查封的,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期他等价的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待业导致内的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存入贷款本息或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内,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动用。
  第七条 以上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人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3%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损失赔偿。
  第九条 抵押物依法继承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期限(即贷款展期),应事先取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抵押人同意。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合同时,就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局面协议,法律有规定,从规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含展期后到期),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处分费用后,优先归还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另行追偿。
  第十五条 抵押人发生合并、分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十七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__________持有。
  抵押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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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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