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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吴*** 河北-邯郸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7.08 19:33:16 511人阅读

我现在准备签定一份买卖合同,需要保全。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担保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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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文名
财产保全制度
类型
制度
性质
法律
出处
《民事诉讼法》
参考
《民事诉讼法》
代表观点
1.“便利执行说”。
代表性观点有:“这一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法律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便利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以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它对于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有着现实的意义。”
有持反对意见者对此作出的批判意见,大概归结起来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便利执行说”根本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不顺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潮流。这种观点明显是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讲的,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它把所有的诉讼活动完全看作是由法院发动并采取的职责行为。因此,是否采取财产保全?如何采取财产保全?除了要象征性地询问一下原告的意见或令其出具申请书、交纳保全费以外,全由人民法院裁夺。这样,不仅是判决由法院决定,判决以后能否执行也要由法院包揽。似乎法院必须保证每个案件保质保量地执行到位,否则就有失职之嫌。
另一方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时,往往判决尚未作出或者还不知能否作出?何时作出?怎样作出?便于判决执行之说的理论基础何在。
2.“权益担保说”。
该说认为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为避免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依法对一定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理由如下:第
一,从立法目的来讲,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而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限制诉讼对方的经济活动,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逃避债务,所以,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必须。第
二,从法理上分析,该学说的要义在于它认为财产保全可以在被扣押的财产上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只不过在判决作出之前,它属于或然性的担保物权,判决一旦作出就告“完善”。享受此项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至少会有两项好处:
(1)对日后取得该项财产的人能主张担保物权(2)对日后在该项财产上取得担保物权的人(例如因其他诉讼案件取得胜诉判决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至于该担保物权何时成立?一般认为应自扣押之时起生效,也有观点认为生效日应为裁定书送达之日。

2018-07-08 19:4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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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点:
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其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4、合同的保全,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合同保全
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
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利
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利
是债的效力的扩张,扩张至第三人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涉及第三人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四)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过债权范围行使代位权,依法无据,也不必要。
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需举证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与受让人均具有恶意。即要求受让人明知低价转让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需举证
(三)撤销权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得以实现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四)撤销权的期限:
1、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计算。
2、时效为五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法律手段)
二、合同担保的分类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划分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典型方式是保证。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是定金担保。
(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划分
约定担保,是指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留置权
(三)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就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约定担保,其主要方式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形式,定金实践中也少采用。
三、合同担保的特征
(一)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补充性。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抵押、质押等)。
主债关系适当履行,那补充的义务不实际履行;
主债关系不履行,并担保人无抗辩时,补充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三)保障性乃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担保的五种形式 保证 定金 抵押 质押 留置
(一)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资格。
3、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为有效。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5、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应当约定,若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  定金
1、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种类
在传统民法中,依设定定金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而将定金分为:
立约定金,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成约定金,以定金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违约定金,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解约定金,此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
(三)  抵  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的特征
(1)抵押财产为合同以外的财产
(2)抵押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是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3)抵押担保不转移抵押物,只是在抵押财产上设置担保。
(4)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在发生担保责任时,抵押物应首先保证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3、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4、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 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 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下列财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管理部门;
2、以房地产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    质  押
1、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特征:
①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动产和适于质押的权利,且动产与权利均具有让与性
②质权的设定因转移占有而生效
③质权的实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
2、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五)    留置
1、概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尝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
2、留置权的取得
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一、合同变更的含义
1、广义。包括合同的转让。
2、狭义。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其有以下特点:(1)一般地,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仅是对合同关系的部分修改或补充。 (3)合同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交货数量的增加。
条件: 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我想你就担保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8-07-08 19:3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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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担保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担保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担保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担保业务全过程及与担保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等相关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担保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担保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对担保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客户经理负责担保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担保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担保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立卷、归档、提取、调阅、销毁、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要遵守担保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担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1
第五条担保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担保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担保业务档案主要分为评审卷和风险卷两大类。
评审卷由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收集和整理,装订。以确保评审卷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当所有的文件、资料、手续都以齐全,并放款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卷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归档整理。如果评审卷档案有手续文件不全或需要补充新手续文件等情况都由业务部门人员自行完成。没有做成的项目评审卷和已经决定不在继续进行的项目评审卷档案由业务部门人员
自行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保管。
风险卷由风险部门人员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以确保风险卷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当确定所有的合同文件,资料,手续都以齐全,并放款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卷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归档整理。
第七条评审卷和风险卷内所有的合同文件和手续资料都由业务部门人员和风险部门人员整理完毕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立卷,制作侧封和封面,再装入档案盒内归档。并根据目录和编号存放在不同银行的档案盒中,并把不同银行的档案盒放在不同编号的档案柜中。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
式统一编制。每个档案按类别分为评审卷和风险卷两大类,如有补充可建立副卷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档案日常的保管、维护、安全管理、日后调阅、保密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担保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风险卷档案主要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抵押物的保险单、担保意向书(含回执)、放款通知书(含回执)、担保函、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法院裁定书、贷款诉讼等各类担保业务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证件。
第九条评审卷档案主要包括:各类客户担保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
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各类股东会决议、客户担保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表、业务审查报告、签批表、审保会会议纪,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担保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担保档案的调阅、外借、保管、销毁
调阅:相关人员调阅担保档案应填写档案登记表,登记查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编号,用途等相关情况。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私自翻看或复印档案内容。
外借:担保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总经理说明情况,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外借人姓名、日期、内容、原因和归还日期等,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外借。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担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担保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销毁:由档案管理人员建议,同时编制担保档案销毁清册,到期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由档案保管的负责人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销毁。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担保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式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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