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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分割财产后复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孙* 海南-南沙群岛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08 15:48:33 712人阅读

我与前妻感情不和一时冲动离婚了,现在发现还有感情想复婚,请问离婚后没有分割财产后复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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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办复婚手续的话就是,复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复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起诉的话法院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来分(注意“只是复婚手续办理以后所产生的财产才是共同的)。
如果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你们只是同居关系,各人财产属于各人的。实在扯不清,那就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属于你的财产。
上文就是离婚后没有分割财产后复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采纳。

2018-07-08 15:50:33 回复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
“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离婚财产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割指离婚依夫妻共同财产划各自财产现行《婚姻》第17条第19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财产列举式概括式式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内容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割协议割判决割两种做离婚双合婚姻财产约定依约定特财产归本所夫妻共财产般应均等割必要亦均等争议民院应依判决
  ()判决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
  根据《婚姻》及高民院《关于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简称《财产割意见》)规定结合司实践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原则:
  
1.男平等原则男平等原则既反映《婚姻》各条律规范民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离婚财产割夫妻双平等割共同财产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义务
  
2.照顾利益原则照顾既财产份额给予适财产种类某项特别需要财产比住房配给毕竟习惯势力、传统素影响所造障碍、妇家务负担、理特点讲离婚般妇寻找工作谋能力较男要弱更需要社给予更帮助同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特别注意保护未合财产权益未合财产能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
  
3.利便原则离婚割共同财产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经济价值共同财产产资料进行割应尽能给需要该产资料、能更发挥该产资料效用;共同财产资料进行割要尽量满足事专业或职业需要发挥物使用价值物按实际需要利发挥效用原则归所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实际价值给另相应补偿
  
4.权利滥用原则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家、集体所财产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借割夫妻共同财产名义损害合利益
  
5.夫妻所财产共同消耗、毁损、灭失另予补偿司实践经验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婚姻本质要求利于避免必要纠纷
  关于照顾错原则许教科书认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坚持原则我修《婚姻》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错进行补偿已能体现律公故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必再坚持照顾错原则否则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割
  随着我社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现元化尤其房屋股权等价值较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占较比例离婚案件解除婚姻关系再案件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于夫妻财产问题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割则集房屋、股权等割面司实践夫妻财产割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割问题
  
(1)夫妻共或所房屋处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房屋或者婚前双共同资购买、建造房屋夫妻共房屋离婚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割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及归属达协议民院按情形别处理:()双均主张房屋所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应准许;(二)主张房屋所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房屋作评估取房屋所权应给予另补偿;(三)双均主张房屋所权根据事申请拍卖房屋所价款进行割司实践通做:共房屋能实际割使用割使用能割使用作价给另取补偿确定房屋给哪应考虑双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双条件等同情况应照顾
  婚双婚前所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所增值部属于另应份额由房屋所权折价补偿另;进行扩建扩建部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困难离婚没住处另应其住房等财产给予适帮助
  由于我住房制度化住房权属状态化具体需要区同情况处理:
  离婚已经取产权房屋
  第于私房具备产权证市交易公房般产权证颁发间界定否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物权原理我房屋管理政策般情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权取必经程序办理产权登记或户手续才能真取房屋所权于离婚案件涉及类问题诉争房屋结婚登记取所权应定夫妻共同财产;结婚登记前取所权应认定财产能作夫妻共同财产割
  第二夫妻婚前承租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购买产权该房屋共同所由于公房使用权通承租权转让式市交易具定交换价值离婚割该房屋区列情形处理:
  .婚前承租公房基于福利政策配取婚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体现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则离婚割该产权房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单独归属
  .婚前承租公房其财产支付价取婚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离婚割该产权房应取原公房使用权所支付价部确定承租夫或妻所产权房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割
  .于婚前由夫或妻父母承租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公房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参考《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父母夫妻双赠与离婚直接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割处理虽夫妻名义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名字仍应共同财产财产割酌情考虑财产源素原系父母承租公房名义非夫妻名义购买公房且购买资自该父母应所财产原系父母承租公房虽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产权证仅夫妻或双名字父母名字该房家庭共财产
  第三夫妻婚前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自名该房屋仍其财产按揭贷款其债务婚配偶参与清偿贷款并改变该房屋财产性质离婚割财产该房屋财产剩余未归债务债务已归贷款属于配偶清偿部应予返
  离婚尚未取完全产权房屋
  指离婚夫妻双取房屋所权部产权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根据福利政策标准价购买公房屋部产权房屋家历房改政策产物其突特点部产权处受限制根据务院19916月发布《关于继续稳妥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表现:第房屋必须购买五才能售;第二售原补贴单位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按照家、单位、所占比例进行配能婚前或婚购买没取产权证公房由于类房屋涉及我特殊住房政策涉及职工单位利益住房能市交易实务割存定障碍种离婚双尚未完全取所权情形事争议且协商按照《婚姻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民院宜判决房屋所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事使用事取完全所权争议另行向民院起诉
  离婚尚未取产权房屋
  指离婚夫妻双其居住使用房屋尚未取所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未取产权证房屋夫妻双作买受没交清全部购房款没取产权证按照《婚姻解释(二)》第21条处理民院宜判决房屋所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事使用事取完全所权争议另行向民院起诉已经支付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权律关系比较清晰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民院情况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割、补偿问题予处理: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论夫或妻名义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婚前夫妻双名义购买;第三婚前夫妻双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婚仍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夫妻房屋割司实践要特别注意房屋父母资情况
  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父母结婚购房资应认定赠与即父母实际资其具体意思表示明情形社理发推定赠与若事离婚诉讼前形证据证明其与资间形借贷关系则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离婚诉讼父母作赠与意思表示陈述或证明尚足排除赠与推定民院审查借贷关系否存除审查事提供资协议或借条等否真实要资金线索追查资及其性质否真实于夫妻婚父母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资者自名理发认定明确向自赠与该部资应认定所;若产权证登记资配偶名除非事能证明父母资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资者表示向赠与般宜认定向双赠与该部资夫妻共同所举例说明: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名男父母资应认定赠与甲所;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名若乙能证明资其赠与男父母资应认定夫妻双赠与;甲男与乙结婚婚男父母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名该资应认定双赠与实践父母除资购房能资购买其物品同根据《婚姻解释(二)》第22条规定精神作相应归属认定
  
(2)承租房屋处理
  承租权产于承租与单位或房管所间协议涉及第三夫妻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能处理承租权处理夫妻离婚租用公房何处理《婚姻》没明确规定19962月5高民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解答》作些规定主要内容:夫妻双均承租公房由承租承租另给予适经济补偿;夫妻双均承租公房面积较能隔室居住使用由双别租住;另调房屋别租住或者承租给另解决住房准许审理具体离婚案件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结合《婚姻》立精神基本原则处理
  
2.夫妻共企业产权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割结合《合伙企业》、《公司》、《独资企业》等关规定根据同情况别作处理:
  
(1)合伙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夫妻共同财产资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该企业合伙离婚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该共同财产份额归夫妻所由另给予补偿;割两份双各自份额入伙根据《婚姻解释(二)》第17条规定民院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情况夫妻双协商致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转让给按情况别处理:()其合伙致同意该配偶依取合伙位;(二)其合伙同意转让同等条件行使优先受让权转让所财产进行割;(三)其合伙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意该合伙退伙或者退部财产份额退财产进行割;(四)其合伙既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意该合伙退伙或者退部财产份额视全体合伙同意转让该配偶依取合伙位
  夫妻双共同投资立合伙企业由经营管理离婚企业财产割采用转让份额式即经双协商同意由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夫妻应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所另给予补偿;夫妻双决定再经营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割
  夫妻双共同财产投资与合伙经营夫妻离婚夫妻退伙另给予补偿或者由其合伙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双均愿退伙双继续经营各自合伙企业股份比例应重新确认
  
(2)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用共财产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解释(二)》第18条规定民院割夫妻该独资企业共同财产应按照情况别处理:()主张经营该企业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企业给予另相应补偿;(二)双均主张经营该企业双竞价基础由取企业给予另相应补偿;(三)双均愿意经营该企业按照《独资企业》等关规定办理
  
(3)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资与立限责任公司另该公司股东民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割按照《婚姻解释(二)》第16条规定按列情形别处理:()夫妻双协商资额部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半数股东同意、其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资额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致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愿意同等价格购买该资额民院转让资所财产进行割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愿意同等价格购买该资额视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半数股东同意证据股东决议事通其合途径取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双共同财产资与立限责任公司离婚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夫妻转让其股份获取转让价转让股份给股东外必须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股权重新确认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股权登记股东名册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夫妻两公司通所说夫妻公司离婚案件夫妻公司何处理审判实践存三种同观点:种观点认应否定夫妻公司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司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体工商户性质再其资产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割另种观点认夫妻共同资设立限责任公司于双公司投资比例视夫妻双财产约定离婚案件应其笼统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工商登记确定比例进行割种观点认《公司》股东并身份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限责任公司并违反律规定离婚案件否定夫妻公司格没律依据问题高民院民庭编审判指导性著述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工商登记载明夫妻投资比例并能绝等同于夫妻间财产约定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事项设立公司形式需要则应按夫妻双真实意思表示处理离婚案件处理关夫妻公司问题既要《婚姻》依据要兼顾《公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论用婚前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同意观点夫妻公司由经营管理离婚企业财产割几种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自股权转让给第三取相应财产价值由第三夫妻另共同经营股权转让经工商部门审核受让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折价补偿夫妻退股权给另另按公司评估财产半补偿给由于实际股东仅必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割夫妻双均同意解散公司公司进行清算盈余财产半割
  
3.投资性财产割
  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价证券及未市股份限公司股份离婚割共同财产应该尽量争取让双协商解决夫妻双协商或者按市价配困难民院根据数量按比例配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或股份属于律规限制转让情形民院宜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事依离婚没涉及共同财产请求民院进行割
  (三)债务清偿
  
1.共同债务范围
  现行《婚姻》规定:离婚原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共同财产偿共同所负债务提立似明显问题现看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共同经营履行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共同债务
  
2.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债务清偿夫妻债务由本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共同财产足清偿由夫妻双所财产均等偿;双争议或能全部清偿偿办由民院判决民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偿问题应通知债权庭
  共同债务理应离婚由共同财产偿司实践往往判决先割共同财产再离婚别偿共同债务情况必要立明确偿先办并规定共同财产足清偿所财产足清偿应偿份额或者双重争议才应由民院判决共同财产足清偿共同债务财产应优先偿共同债务离婚债务清偿项原则必要规定条另外由于共同债务清偿直接关系债权利益审理面问题自应通知债权庭避免造新纠纷符合《民事诉讼》第5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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