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需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纳,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说明具体客观理由,经法院准许后可延长举证期限。
(三)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证据,开庭时可提交该证据,但需向法院说明证据是逾期发现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