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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有关担保公司伪造合同担保

刘** 重庆-梁平区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7.08 15:22:20 503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我为他的公司做新。担保但是我不知道我自己做的对不对,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担保公司伪造合同担保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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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骗贷,担保人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在民法上,前者属于不法行为,后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前者是诈骗人在缔约阶段单方实施的,后者是诈骗人与被诈骗人双方共同实施的,二者性质与内容迥异。
同时,由于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此类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有效。由于主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自身予以判断。
此时,如果担保人以自己提供担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诈骗人)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担保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担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属于担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然担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诈而提供担保,此时只有当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方(即贷款人)明知欺诈事实或可得而知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撤销担保,以维护交易安全。这就是担保公司伪造合同担保的相关内容

2018-07-08 15:2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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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一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票据法》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其效力自订立起归于消灭,作为证明劳动者所受教育的学历证明和证明劳动者过往工作经历的履历表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以外了解与评估劳动者情况的主要途径,我国的法律已经确认了过错方赔偿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时间内招募到最有可能适合该岗位的劳动者。劳动者除了有了解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于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劳动者流动的日益频繁,劳动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即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与合意达成,对于自身的学历。”由此可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于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往往缺乏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则可以将双方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无可变更可撤销之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仅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和履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事实层面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外招聘时,对岗位的学历要求和履历要求会作出具体规定。采用欺诈的手段。(三)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问题。”可见:(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学历、履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无效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履历等基本情况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该义务的严格履行除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其意思自治的权利。对此,也体现了劳动者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更是市场经济体制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履历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利用虚假的学历。同时,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而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岗位情况和工资报酬的权利外,单位有权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虚假学历及履历应造成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一)劳动者的学历、履历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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