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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阅卷笔录怎么弄,这个重要吗?

邓* 辽宁-锦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8.06.23 11:34:54 364人阅读

你好,家里亲戚的案件,现在遇到点情况还比较麻烦,问一下刑事附带民事阅卷笔录怎么弄,这个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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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要全面看
起诉书、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可以根据现场记录找对被告人有利的方面

2018-06-23 11:4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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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广州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 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胡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姆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______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王欢律师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面就是刑事附带民事阅卷笔录模板你参考一下。

2018-06-23 11:3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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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庭审笔录范本,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020-11-17 23:46:35 回复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
  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
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案人员或辩护律师在阅读案件卷宗时所作的记录。有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作用,对查阅卷宗、复查案件、核对证据、弄清事实、进行辩护、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均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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