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序良俗是法的渊源之一,是法律不禁止的。但“超载”并非公序良俗,而是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这样的“行业规矩”因其违法性肯定不能成为免责甚至免罪的理由。所以,可以认定车主存在强令、指使的情形。
2、既然司机违章驾驶和车辆超载引起刹车失灵,都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那就是说,是司机和车主两者的行为结合,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这属于多因一果,其中的每一个原因,都与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可以认定原因之一的“超载”,与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概可以做为一个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不能成为免责或免罪的理由。因为我国的法律和传统,习惯以高道德标准要求他人能自觉抵御各种威胁和诱惑,避险过当、胁从犯尚应负刑事责任,何况仅仅是“可能被解雇”这样一个强度很低的威胁?又造成了一个远比所受“威胁”高的损害后果。所以,司机违章驾车,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张某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张某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张某继续驾驶,张某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张某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