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案情,以及需要看机动车辆所有人是否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如果满足上面两点,那么就会构成因为超载所带来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A(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B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B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A开车,A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A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案情,以及需要看机动车辆所有人是否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如果满足上面两点,那么就会构成因为超载所带来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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