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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霍* 辽宁-大连 交通肇事咨询 2018.06.12 11:04:18 1590人阅读

我今年为了多赚钱,现在开车还超载了,那么如果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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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序良俗是法的渊源之一,是法律不禁止的。但“超载”并非公序良俗,而是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这样的“行业规矩”因其违法性肯定不能成为免责甚至免罪的理由。所以,可以认定车主存在强令、指使的情形。
2、既然司机违章驾驶和车辆超载引起刹车失灵,都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那就是说,是司机和车主两者的行为结合,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这属于多因一果,其中的每一个原因,都与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可以认定原因之一的“超载”,与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概可以做为一个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不能成为免责或免罪的理由。因为我国的法律和传统,习惯以高道德标准要求他人能自觉抵御各种威胁和诱惑,避险过当、胁从犯尚应负刑事责任,何况仅仅是“可能被解雇”这样一个强度很低的威胁?又造成了一个远比所受“威胁”高的损害后果。所以,司机违章驾车,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8-06-12 11: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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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张某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张某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张某继续驾驶,张某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张某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8-06-12 11:06:18 回复

您好,关于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案情,以及需要看机动车辆所有人是否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如果满足上面两点,那么就会构成因为超载所带来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A(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B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B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A开车,A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A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键看超载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案情,以及需要看机动车辆所有人是否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如果满足上面两点,那么就会构成因为超载所带来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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