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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公墓和私墓的区别是怎么样的呢?

王* 湖南-娄底 家事纠纷咨询 2018.06.08 11:26:37 6124人阅读

我一个远方亲戚去世了,要殡葬费火化,现在特别的想知道目前公墓和私墓的区别是什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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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好比是住宅小区和大杂院。私墓好比是独门独院和私人别墅。由于一个是聚居,一个是独居,这就导致其所收获的福力品级差异很大。打个比方:一锅饭,给一个人吃,可吃三天,且每饨都能吃饱。若分给一百个人吃,一饨即可分光,只不过离锅最近的可多抢几粒米,还有抢不到的,大家都吃不饱,因为饭有数。一间屋子,只有一扇窗,如果一个人居住,可坐卧窗前,独享整片阳光,一百人挤满这间屋子,却只有靠近窗前的人能得到阳光的照耀,其它人只不过稍稍得到一点暖气,而角落里的人,甚至连一点暖气都得不到。

2018-06-08 11:3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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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公墓和私墓的区别,具体来说是公墓,由于规划统一,相当于“进城”住进社区,设计时多基于历史、文化、美学、环保等人文理念因素的考量与加入,大多数都环境优美,整洁干净,有的高档公墓的环境甚至高于活人居住的小区。而且人们祭祀时多交通方便,墓园有专人打理。缺点是时间上有年限限制,这一点,随着国家殡葬政策的逐步完善,还有一些不确定性。
私墓,与公墓比较,相当于“下乡”。农村的山间田野,可选择的余地大,环境方面不如公墓具备人文优势,但却是亲自然,接地气。若选到具有品级的地穴,便可吸收天地自然灵气,便可荫福子孙,家道荣昌。此便是地灵人杰也。历史上的名人古墓即可证明这一点。特别近代史上的一些名人,其家祖墓更说明问题。缺点是交通上较之公墓多有不便,也可能路途远一些,但在有车的情况下,这不是问题。在年限上,大多数农村基本无限制。这一优点比之公墓,没有了公墓用户的后顾之忧。

2018-06-08 11:28:37 回复

你好,私募基金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如果私募基金采取了公开筹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私募基金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
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
(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本身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3)以上有回答所提及的那篇文章《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下非法集资犯罪探讨》的区别描述确实是现有资料中提法比较明确的,我之前也将之作为了思路的看考。特此将重点贴出供理解
“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二,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三,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四,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的区别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在国家边境运输物品;而逃税罪则是指纳税人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来逃避缴纳税款,且数额较大。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同时,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公益性公墓土地行政划拨,营业税、所得税免征,公墓成本较低,实践中一些地方以公益性为名将公墓进行市场化经营,把公益性公墓的开发权承包给了外人,获取高额利润。我处未办理过《公墓承包合同书》公证,从目前所掌握的法律和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即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和范围、土地用途来讲,都是有特定限制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从上述规定可以推知:公墓用地为“荒山瘠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另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允许“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所以经营方式应当是可以多样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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