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
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其中,第二款:醉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
侵权人主张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3.《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
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