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张家口法律咨询 > 张家口涉外婚姻法律咨询 > 涉外离婚诉讼难点以及对策的分析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诉讼难点以及对策的分析是怎样的?

罗* 河北-张家口 涉外婚姻咨询 2018.05.27 16:25:15 27人阅读

我老公是美国人,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合要离婚,听别人说,涉外离婚很难成功。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涉外离婚诉讼难点以及对策的分析是怎样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张家口律师 涉外专长律师 张家口涉外专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法院管辖问题是涉外离婚诉讼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2018-05-27 16:38:15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一)民事案件申请不及时,导致最佳执行时机丧失。
人民法院调解、判决或相关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文书,产生法律效力后,相关权利人没有及时申请执行和相关人员没有及时移送执行。
执行工作具有较强的连续性、程序性及时限性,及时申请或移送,便于执行机构尽早地掌握可以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及早的采取执行措施,便于案件的顺利执结。延期申请及移送,导致执行最佳时机丧失,一旦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低价处置财产,其家属或近亲属协助转移财产或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使执行难度增大,执行工作陷入被动,致使案件久拖不结、久执不结,从而导致执行难。笔者在执行局工作多年,发现因迟延申请而导致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比重不小。
(二)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有待进一步具体明确。
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实际操作中与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力量不相适应,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侦查的职能,而被执行人具有的流动性,从而导致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不一定是审判机关所在地的现状,人民法院很难单独完成有关案件的执行任务。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案件的执行由法院内部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实际操作中由人民法庭、执行庭(局)或法警队执行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导致执行尺度不统一。法律亦未单独规定民事执行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追究规定,实践中,大都对执行中违法和拒绝执行的案件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拘留了事,震慑力度不够,且无具体、可操作的拒绝履行民事执行的处罚程序和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要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执行中,收集证据证明较难。实践中,法院与公安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该罪的认定和取证存在较大分歧:操作中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涉嫌构成了该罪,将取得的证据移送公安侦查,还是法院发现有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移送公安?最高法院与公安部没有对该类案件的侦查和移送作出具体规定,而法院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构成该罪并将证据移送公安侦查机关,无形中会导致有些公安侦查机关认为你法院已经认为有罪了我公安机关就无侦查的必要的错误观念,从而形成怪圈。基于种种原因,导致有些法院的执行法官愿意拘留而不愿意移送公安侦查,导致打击力度不够,也是民事执行难的一个方面。
(三)民事执行难难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
民事案件经发生纠纷到起诉、审判,再到执行程序,历时时间较长,一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为了避免财产被执行而刻意在纠纷发生或是诉讼阶段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更是难于查找,致使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而导致执行难。
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未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也没有依照职权采取控制性措施,致使生效判决等不能兑现。当然,也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本来就没有财产,根本无力履行民事判决。如损害赔偿等侵权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己本来就很贫困,但因其侵权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伤害,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的生活本来就没有着落,哪还有能力履行义务,亦是无法执行的一类案件。
(四)适用相关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大,没有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具体情况。
我国有些民事实体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裁判金额,在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上,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有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和履行能力。如: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规定过于宽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导致判决金额的畸轻畸重,对于类似案件也常会在金额上相差甚远,致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丧失,被执行人及家属的抵抗心理加大,积极履行判决的主动性肯定大大降低。
(五)可供执行财产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难分割、难确定。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是案件是否得于顺利执行完毕的关键。但是,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不等于就是结案。相反,在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后,如何确定可以执行的财产才是最关键的问题。民事执行中财产的确定和处理也是一大难题。在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往往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难以分割、难以确定。如何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区分,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妻子(或丈夫)共有的共同财产及执行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或其夫妻所占有的份额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因为缺少必要、详细可操作的规定,而导致执行财产难分割、难确定、难变现。
(六)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导致被执行人及时转移现金和存款。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在具体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因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依法送达本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但是,有些被执行人就充分利用法院的这个 “预告知” 行为而隐藏、转移财产,使许多案件最终没有执行到位。在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到法院调查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了一个时间差,就在这个时间差中,被执行人就有时间和机会将自己本来放在家里或是存在银行的款项悄悄转移,导致限期届满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存款,被执行人也就强烈地以自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对抗执行。而依照法院的判决,被执行人应依裁判内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定期间内履行。而被告没有在这个期限内履行判决,实际上就违反了法律,申请人就可以在两年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再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时间,人为的变更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时间。虽然人民法院有权变更自己作出的判决,但对裁判实体的变更,也应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才合法。人民法院的一个执行通知书就变更裁判内容,于法理不符,有违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也不利于保护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找,就是要在被执行人不知道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时,在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拥有情况,在这个环境下查找的财产状况,才具有司法公信力,才能够让申请人接受,即使没有查找到财产,仍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想办法履行义务。
(七)执行人员的认识有待进一部提高。
“社会上包括法院内部有不少人对执行工作不了解,认为搞执行不需要懂实体法。实际上,许多执行案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错重叠,牵连难分,十分复杂。因此,从事执行工作的人既要懂程序法,又要懂实体法,更要善于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会贯通,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地处理案件。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以说,强制执行领域是一个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交叉融合的领域”。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并能灵活运用,应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担任执行法官。法律规定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在执行实践中,有的申请人没有办法知道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从而不能够提供,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仍然要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手段,穷尽一切主观能动性地查找财产和线索,不能以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和线索而草率的就认为没有财产执行,简单地就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而中止、终结执行后即不闻不问,基本上就等于“执行完毕”,如没有大的“清积”活动或是申请人找到有财产而申请恢复执行的话,该案的执行将永远沉睡于“档案室”。而申请人报告被执行人财产只是法律上赋予的一种义务,而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法官就不主动去查财产,而把查找财产和线索的义务强加给申请人,你提供财产我就执行,你不提供财产我就不执行,这样的执行理念在少数执行人员的心中还有着一定的地位,执行人员的认识有待改变和进一步提高。

一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执法协作。04年至今我国公安机关共协助41个国家调查网络犯罪案件721起,比如我们协助美方侦破了“王代军”向美国销售仿冒“万艾可”药品案、福建莆田王某诈骗美国人案等案件。
  二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我国已与美国、英国、德国等近30个国家警方建立了双边警务合作关系;依托国际刑警打击信息技术犯罪亚太地区工作组,在亚太地区建立了每年会晤的协作机制;与美国等7个国家建立了网络犯罪调查专人联络机制;与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联合建立了亚洲计算机犯罪互联网络(CTINS),及时交换网络犯罪动态、共享侦查取证技术;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制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行动计划》,建立了网络犯罪侦查取证协作机制。
  三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交流。我国积极派员参加国际刑警组织、APEC组织、东盟区域论坛等国际组织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同时通过举办“中国与东盟网络犯罪侦查研修班”等形式,为其他国家提供网络犯罪侦查取证技术的培训。
以上是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打击对策

盗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某区的盗窃案件有逐年上升之趋势,根据笔者调查统计,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居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笔者欲通过对今年37起案件的分析,剖析其原因,提出对策。
一、盗窃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农村居民和城市无业人员。68名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居民51人,占75%,
其次为城市无业人员12人,占18%。
2、犯罪嫌疑人以青少年居多。68名犯罪嫌疑人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有10人,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青少年31人,共占到了批捕犯罪嫌疑人的60%;25岁以上的成年人27人,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40%。
3、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批准逮捕的68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的62人,占91%。
4、“白日闯”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青少年,年龄最小的为16岁,最大的也只有22岁,且多为连续作案,结伙作案。共批捕此类案件9件19人,其中,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8人,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11人。如刘某等6人犯罪团伙在2007年6月至7月间疯狂作案20多次,盗窃金额3万余元。
5、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盗窃手段、方式不断翻新,除了传统的入室盗窃外,还出现了用渔杆掉鱼方式从窗户粘取室内财物,盗窃未入住新房内的铜芯线,盗窃停放路边车辆驾驶室内的财物,盗窃工地工程车柴油的案件。特别是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攀爬入室案件逐渐增多,如一攀爬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韩某先后窜至市内多个住宅小区攀爬入室盗窃,共作案四十余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
6、流窜作案比例有所上升。随着城市的发展,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员涌入,由于流动人口来去自由,思想行为难以约束控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期间,使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重大治安隐患。今年以来共批捕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2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29%,流窜作案现象较往年呈上升趋势。
二、盗窃案件上升的原因
1、农村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较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形势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由于社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尤其是青年人,由于历史、社会原因,文化素质较低,且没有一技之长,就业遂愈发困难,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青少年受不良风气、不良文化的影响,自我控制力较弱。当前社会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不健康的内容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由于青少年在心理上处于过渡阶段,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做事不计后果,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此时若没有积极引导,在一定因素的作用下好奇冒险的心理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跟不上。
首先,法制教育并未真正进入中小学范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被忽视,生活在这样的法律真空或准真空中,学生不知法,不懂法,自然就谈不上守法。
其次,农村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还不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造成了群众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极其淡薄。这对农民本身守法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很大的障碍,甚至由于不知法而不自觉地触犯了法律。
4、社会和个人防范意识不强。盗窃手段的不断变化,要求人们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区的住宅小区不断增多,但部分住宅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门卫疏于职守,监控设备形同虚设,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可以随意出入,一些住宅区甚至根本没有安全保卫措施,加之部分居民防范意识较差,从而为窃贼作案提供了便利。
5、社会管理不到位,犯罪分子销赃便利。社会上一些人贪图便宜而不问来源,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赃物却仍然购买,一些废品收购站更是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专门负责销赃,从而解决了盗窃分子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导致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但目前,大多数城市只对常住人口进行管理,而对外来打工暂住人员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而这部分人员由于归属感欠缺、流动性强、生活较贫困等原因往往易实施盗窃犯罪。
三、几点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如可以结合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并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图片的展览,揭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机会,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让其从小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针对违法、后进青少年,落实帮教措施。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针对违法和问题青少年开展切实有效的帮教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如我们办理的盗窃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因未满16周岁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放走后因缺乏必要的管理教育,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形成了一个逮了又放、放了又犯的恶性循环。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有关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3、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压力巨大。要千方百计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逐渐建立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同时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拓展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4、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管理制度。在经济开放的同时,要严格管理好外来人口,公安机关可制定管理外来人口的措施,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严防流窜作案。针对住宅小区频繁发生的盗窃案件,要严格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制度,纠正形同虚设的值班或门卫失职现象。再次,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涉外婚姻离婚
22737人阅读

众所周知,中国内地的公民离婚有两种办法,一是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但是如果是涉外婚姻,夫妻要离婚的时候该如何做呢?这个问题,下面由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涉外离婚
30208人阅读

涉外离婚,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当事人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离婚的行为。涉外离婚与国内离婚在各个方面是有很大不同的。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