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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能继承吗的问题

肖** 新疆-塔城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10 08:46:06 20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遗产要继承,她让我给她问一下那个关于农村土地承包能继承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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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你问的农村土地承包能继承吗的问题,目前,农村涉及承包人变动,对承包地的处理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死亡绝户,承包地不由继承人(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都收归本经济组织另行处理;二是出现了孤寡家庭,对无劳动能力孤老、孤儿人员,承包地收归发包方另行处理。孤寡人员享受公益待遇或由本经济组织负责安排生活(也有谁负责照顾孤寡人员,谁就承包其家庭承包地作为补偿);三是家庭中出现个别或部分人亡故,家庭仍存。承包地不因人员减少而收回;四是家庭增添儿孙或招郎入户,人虽增加,但在本轮承包期内不调整增加承包地。上述四种情况,无一户内人员增减或户的消亡涉及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动摇承包制度,且对承包制的稳定有创新。
    可是,现行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土地继承承包制度,当事人主张继承权的话,就涉及到“儿大分户居住”及第一、二顺序的外乡、村、组继承人也要来承包的问题。因为,“继承”是不受家庭内、外人员之别所限的。而家庭外成员或外乡、村人员继承,会逐渐出现外地人种本地土地问题,又可能产生这些人在自己村组已有承包地的基础上,还要继承承包被继承人承包的土地,导致有承包地的人再增添承包地,无地的人调节不到土地。这样,不仅会带来承包秩序的混乱,还将会在土地统一管理、规划和使用方面,出现不利农田灌溉、道路整修等问题。
    同理,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如果所承包的土地按继承法规定精神承包继承,同样会出现与家庭承包形式中林地继承承包同样不利的因素。

2018-05-10 08:4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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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您好!你咨询的农村土地承包能继承吗的问题,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承包主体只是本经济组织内成员。本经济组织以外农户,无承包本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权。这是土地承包法首先明确的一大原则。在“其他形式承包”中,有本经济组织内成员及该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两种成分,虽无承包人身份及经济组织内、外人员之限制,但承包法明确了本经济组织内成员优先承包的优先权,其主要承包人员仍限制在农民及本经济组织成员之内。在家庭承包形式中其主体为户(家庭);在其他形式承包中其主体为户或户外(包括本经济组织以外)自然人。
    在继承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继承的主体分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一旦产生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这种主体不受地域、身份、家庭内外条件的约束,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都为自然人。
    可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继承的相关问题则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里所指“继承人”,显然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指“家庭”或“户”,这里混淆了“自然人”与“户”的不同承包主体,将家庭承包的“户”转为自然人。并且,又没有将“继承人”界定在家庭、本经济组织之内。显然,这种规定与土地承包法整体精神不相符。

2018-05-10 08: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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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
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在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
以上是我对农村承包土地继承问题的详细说明

你好,你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继承问题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回答
你的当事人父母全部去世后,该户户口应该注销,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该户籍人口全部消亡后,承包地应有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所以在你当事人父母去世后村集体仍将该地继续交由当事人的堂兄弟承包本身就是违规的,征地后的补偿金实际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在你上述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堂兄弟拿到了土地补偿金,那你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要回这笔钱,如起诉,按继承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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