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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的相关解答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继承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遗产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因此原则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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