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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产未分割视为共有该怎么处理?你们能回答吗?

苏** 广东-深圳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08 19:02:52 76人阅读

有关财产继承没有处理过,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你们可以使用相关的继承财产未分割视为共有知识来解决一下吗?最好详细一点,谢谢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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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在于,继承发生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未分割的继承财产,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继承财产)处于共有的状态,继承人要求确认对继承财产享有共有权发生的纠纷是共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权纠纷?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财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本案中,蔡柔玉在被继承人蔡庆死亡继承开始后并未明确放弃继承,且在蔡柔玉死亡后继承人姚彩香亦未明确放弃继承,此时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继承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原告姚彩香提起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的诉讼不应认定为继承权纠纷,已转化为确认物权归属的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属物权确认请求权范畴。共同共有是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承担义务,最基本的特征是基于特定的共有关系成立的共同共有。物权取得后是自始拥有的,具有永久性和排他性,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指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可见,距被继承人费翼臣死亡已有25年,继承人起诉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保护期,最高院仍建议按照析产案件处理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结合本案,更不宜简单地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次,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若简单地将继承权纠纷理解为与继承有关的纠纷显然过于机械,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实际,继承权纠纷的范围不宜扩大。我国继承法所称的继承权纠纷不应包括继承人要求确认对某继承财产享有共有权、继承财产未分割视为共有 要求分割共有物等情形,应限定在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继承人中是否享有丧失继承权、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无继承权利的人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等情形。

2018-05-08 19:0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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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继承发生后,各继承人要求对涉案房屋(继承财产)进行分割引发的纠纷,应属于继承权纠纷。而被告陈吓媚提出了原告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已超过20年,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被继承人蔡庆系1992年1月去世的,直至2014年4月10日,原告姚彩香才提起继承财产纠纷诉讼,自被继承人蔡庆死亡之日即继承开始之日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本案应以已过诉讼时效之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发生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未分割的继承财产,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继承财产)已处于共有状态,此时,继承财产未分割视为共有 提起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继承财产)享有份额的诉讼,应为共有权确认纠纷,属物权确认请求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本案应按共有权确认纠纷办理。

2018-05-08 19:0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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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所有,这类规定见于2007年以前被废止的《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88条、第177条,后因与《物权法》冲突被废止。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目前,以《继承法》为主的有关遗产处理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这类规定。严格来说,遗产在分割前,只知遗产,并不归被继承人所有,也谈不上共有。《物权法》并未提及遗产共有的概念。不过提及了放弃继承部分的遗产的分配方式,这种对遗产未分割部分的表述,最近接共有性质。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这就是遗产未分割是共同共有的回答了。

2020-11-06 21:5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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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遗产未分割代位继承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代位继承时遗产怎么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的遗产分割,应当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毕竟此时进行的是法定继承,而作为被代位人,实际应当继承多少的遗产份额,那么此时代位继承人就应当继承多少的遗产。应注意的是,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的,遗产即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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