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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1日,刘与王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刘以36.9万元受让王的股份,协议虽然签订了,但当时刘并没有那么的资金,为了接受王的股份,他向阎借款40万元,又因当时公司周转需要,就先把这笔款入了公司的账户,先做流动资金使用,王的36.9万元想再拖欠拖欠,后来王催要这笔款,刘就分几次从公司账户上把这笔款提出给付了王,当时公司账目上记载确实是还款,这是会计记载的错误,是理解为还王款了。事实上也是还款,只不过是股份转让款。且此时从账目上看,刘是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尽管当初借款的初衷就是要购买王股份,却入了公司的账,这一切都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记载不明确导致的。
2005年7月,为了偿还阎的借款,刘又向好友
2018-05-06 19:51: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