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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工主体资格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陈* 湖南-益阳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5.05 07:22:20 1213人阅读

我的朋友,他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 故工伤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像他这种无用工主体资格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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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工主体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这里的用人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但自然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个人承包经营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已经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其目的是要求发包组织而且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一级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赵某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故赵某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将工程发包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的招用行为,即建筑公司应为该劳动者的真正的用人单位。所以王某虽未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建筑公司应当负责,无用工主体资格工伤待遇看公司

2018-05-05 07: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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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 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 (业务) 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自 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
任。据此规定,承租、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 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工伤责任主 体; 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织或自然人, 造成劳动者因工伤亡的, 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责 任主体。
二、 同一法律事件中, 同时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补偿和 基于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 前者应当排除后者。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 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据此解释,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动中受 伤害, 由雇主承担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但如果认定了劳动关系, 就不能再适用该条所规定以雇佣关系判决进行民事赔偿。
三、 根据上述分析, 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了无用工 主体资格和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严某, 严某招用的劳动者孙某在施工中 发生了事故伤害, 工伤责任主体应为某建筑公司。 而某建筑公司以孙 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应由雇主严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的抗辩理由, 显然与现行的司法解释相悖。所以无用工主体资格工伤待遇如上

2018-05-05 07:2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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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法用工单位不是合法用工主体,一旦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作工伤认定。为了保障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在受到伤害时,能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同时也为了惩罚非法用工单位,法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需向在其单位务工人员承担不低于工伤保险标准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因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以及一次性赔偿金。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遭遇非法用工时的救济措施,但以本案劳动者何某维权过程来看,因非法用工单位不规范用工导致何某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过程都颇费周折。  本案的裁判结果警示了非法用工单位,妄图通过逃避法律义务来减少用工成本的侥幸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反向引导广大劳动者“用脚投票”,从正当权益和劳动条件出发,选择具备正式用工资格的单位就业,对规范用工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2020-11-06 20: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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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设么纠纷?你所说的主体是哪一方?行政相对人还是?

您好,如果公司维持原先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主动不愿签订合同zhi的,没有补偿。合同主体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改变,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续签,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希望能帮到您。需要更专业的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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