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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监督规定都有啥内容啊?

周* 重庆-垫江县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5.03 00:25:43 96人阅读

前两天我朋友说他正在打官司,然后就想知道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监督规定是什么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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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018-05-03 00:3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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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监督规定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018-05-03 00:2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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