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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不当得利数额是怎样的

尚* 湖南-永州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2 23:36:40 16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的弟弟因为工作的事一直心烦中 说是有什么数额上的关系。请问不当得利数额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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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
(一)一方获得利益;
(二)他方受到损失;
(三)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作为获得利益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案例:
5000元“横财”考验诚信 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新华网 (2004-04-19 14:52:3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哈尔滨4月19日电 (记者 范迎春、李伟杰) 明知是不义之财,却要据为己有,殊不知走到了违法的边缘。近日发生在冰城哈尔滨市的一段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葛,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建设诚信社会的思考。
事情始末:银行失误使储户“白捡”5000元钱
2004年3月15日中午,哈尔滨市一位市民原某到储蓄所存款500元。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失误,误将500元打成了5500元,使原某存折里本应有的1.2万元变成了1.7万余元。工作人员下午发现现金短缺5000元,经核对确认是给原某的存款凭单多打了5000元,于是马上给原某存款的开户所打电话,发现原某已经取走了1.6万元。临下班时,原某托人去开户所清户时被阻止。
储蓄所找到原某试图调解,但原某拒不返还5000元钱,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
储蓄所列举了以下证据来证明原某实际上只存入了500元的事实:
(一)原某亲笔书写的存入500元钱的原始存款凭证;
(二)储蓄所当日工作人员误打成5500元的交易日志;
(三)当日储蓄所另一工作人员目睹原某存入5张100元面值人民币的证词;
(四)原某在存入500元1小时后从另一储蓄所取走1.6万元的交易日志;
(五)原某在当日下班时托人到开户所清户。
然而,原某却坚持称是自己把存入的5500元误写为500元,并提供了工作人员用微机打出的存款客户凭单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至于在当日下午取款清户,原某称纯属个人行为,无需作任何解释。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储蓄所准备向法院起诉原某。在储蓄所准备递交起诉书的前一刻,原某终于同意归还“白捡”的5000元钱。
专家解析:此乃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解释说,本案中原某侵占的5000元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必须如数返还。
本案中,原某获得了利益而银行受到损失,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是原某得利和银行受损的直接原因,而且原某得利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完全具备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素,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典型。

2018-05-02 23:4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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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不当得利只有在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拒不归还时会构成侵占罪,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上便是不当得利数额的相关内容

2018-05-02 23:3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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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数额较大是否成立侵占罪,关键需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不当得利”有“数额”上限,更没有规定“不当得利”达到数额较大时就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原则上只要成立“不当得利”,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当通过民法调整,而不应混淆刑法和民法各自调整的领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不当得利方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于你想知道的数额较大的不当得利是侵权吗的问题,不当得利数额较大是否成立侵占罪,关键需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不当得利”有“数额”上限,更没有规定“不当得利”达到数额较大时就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原则上只要成立“不当得利”,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当通过民法调整,而不应混淆刑法和民法各自调整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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