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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陈* 湖南-长沙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28 21:17:39 5人阅读

我朋友对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工商行政处罚不服,要去申请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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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这被学界认为是针对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英美及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均建立了针对重大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我国现阶段由法官在庭审阶段行政化处理程序性争议,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诉法庭前听证程序的初步确立,但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完善。
随着“裁判中心主义”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普遍接纳,审判阶段成为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不过学者们多侧重于与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争议相关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的研究,对于审判阶段发生的控辩审之间的程序性争议如何处理则关注不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除对个别的如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程序性争议有所规范外,并没有针对程序性争议的一般处理程序。实践中,若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对程序性问题产生争议,或者一方向法官提出异议或程序性申请,一般由法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决定,甚至不予理睬。程序性争议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围,控辩双方没有影响结果形成的机会。并且,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审阶段才有正式提出异议或申请的机会,即使庭前向法院提出,法官也是在庭审阶段处理实体争议时附带加以处理。
新《刑事诉讼法》第 182 第 2 款的规定有望改变这一现状。根据该规定,在决定开庭审判并送达起诉书之后、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条规定虽然较为粗疏,有些内容尚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完善,不过它首次确立了庭前阶段法官主导下控辩双方到场就重大程序性争议进行探讨的专门程序,被认为是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与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庭审阶段法官对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化处理方式相比,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突破。一方面,这是我国刑诉法首次针对一般程序性争议而构建的专门的处理程序;另一方面,该程序是控辩审三方在场的具备基本诉讼形态的听证程序,而且发生在庭审前阶段,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听证程序仅适用于庭审阶段处理实体性争议的现状。由于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首次尝试,学者们对于庭前听证程序的基础理论尚缺乏系统性的探究。鉴于此,本文拟对庭前听证程序的基础理论及庭前听证程序在我国的构建进行初步的探讨。
程序要素
听证程序本质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它与庭审程序有很多相通之处,需维系中立第三方下争议双方平等对峙的格局,具备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素。同时,庭前听证发生在正式审判之前的准备阶段,承担着服务庭审的功能,而庭审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庭前听证程序解决的是程序性争议,与庭审阶段处理的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争议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它的程序相比庭审来说更为简化和灵活。具体说来,庭前听证程序具有以下要素:

一,听证对象。与庭审阶段裁判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实体性争议不同,庭前听证程序所针对的是程序性争议,并且该争议须对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具有较大影响,因此才需要第三方介入以公正处理。主要包括:当事人因质疑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管辖异议;认为审判人员无法做到公正审判提出的回避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异议;控辩双方在证据展示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辩方对被告人所适用强制措施的异议;辩方提出的排除控方证据的申请;辩方向法官提出的证据调取、证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等等。当然,不包括庭审之前无法预见的、法官为主持庭审进行需随时予以处理的、无法与庭审过程分离的程序性争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否应在庭前予以裁判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将非法证据区分为强制排除的非法证据与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前者由庭前法官在庭审前裁定是否排除,后者由庭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裁定应否排除。在适用强制排除的情况下,证据排除与否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适用,庭前阶段排除也避免了非法证据对裁判者心证的污染;在适用裁量排除的情况下,排除与否需要裁判者根据案件性质、违法严重程度、权利侵害大小、排除后果等等多方考量,因此宜由能够把握案件的庭审法官为之,但也应在庭前提出,给控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听证时间。

三,听证方式。

四,听证裁决。

2018-04-28 21:3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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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2018-04-28 21:18:39 回复

1、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3、听证调查阶段。
听证会一般分为三阶段,分别为会前对于资料的准备和主持人的要求工作等,其次就为当事人以及调查人员的举证环节,听证调查为听证会的会议重点内容,以上即为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大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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