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物权转让中,有一种情况叫占有改定,就是双方约定动产物权转让后,出让人还能继续占有这个动产,物权从约定生效时起就发生效力。不过,占有改定在一些情形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首先,如果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就算受让人是善意的,也没法通过占有改定取得物权。因为善意取得得基于有效的交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交易基础就没了。
其次,要是受让人在接受动产时,明明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那就不符合善意取得里“善意”这个条件。善意取得需要受让人在接受时,既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处分权,要是受让人知情,就不能用这个制度。
最后,占有改定有时不满足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但在占有改定里,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没有实际交付,外人很难从外面知道物权变了,起不到公示作用,所以在某些情况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大家在涉及动产物权转让时,要注意这些情况,避免权益受损。
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不过,在一些情形下占有改定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若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占有改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比如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无效或可撤销,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无法通过占有改定取得物权。善意取得基于有效交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交易基础就没了。
要是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若受让人知情,就不符合“善意”要件,自然不能适用该制度。
占有改定有时不满足公示公信原则,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占有改定里,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没进行现实交付,第三人难以从外部知晓物权变动,不能起到物权变动公示作用。
若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要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转让人的处分权,避免在不满足条件时适用占有改定来主张善意取得,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占有改定是说,在动产物权转让的时候,当事人又约定让出让人继续占有这个动产,那么物权从这个约定生效时就发生效力了。不过,在下面几种情形里,占有改定没办法适用善意取得。
要是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占有改定就不能用于善意取得。比如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通过占有改定获得物权。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得建立在有效的交易基础上,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交易基础就没了。
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明明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那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善意”条件。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在受让的时候,既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处分权。要是受让人知道,自然就不能用善意取得制度。
还有,占有改定有时不满足公示公信原则,所以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有个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而在占有改定里,出让人还继续占有动产,没有进行实际交付,第三人很难从外面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没办法起到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就不适用善意取得。
现实里买卖动产时,有一种情况叫占有改定,就是动产物权转让时,买卖双方约定让出让人继续占有这个动产,物权从约定生效时起就转移啦。不过呢,在有些情况下,占有改定没办法适用善意取得。
要是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那占有改定就不能用于善意取得。比如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的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就算受让人是好心不知道这些,也不能通过占有改定得到物权。毕竟善意取得需要有有效的交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交易的基础就没了。
还有,如果受让人在买东西时,明明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这个东西的权利,也不能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在买东西的时候不知道而且也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权处分。要是受让人心里清楚,那自然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了。
另外,占有改定有时候不满足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让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有效实施。在占有改定里,出让人还继续拿着动产,没有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外人很难从外面看出物权已经变了,这就没办法起到公示物权变动的作用,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就不能用善意取得。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进行动产物权交易时,一定要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还要核实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尽量选择现实交付的方式,这样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的时候,双方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在这个约定生效时就发生效力。不过,有几种情况占有改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要是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占有改定就没法用于善意取得。像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合同就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就算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通过占有改定获得物权。毕竟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有有效的交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交易的基础就没了。
3、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要是受让人明明知道转让人没处分权,就不符合善意取得里“善意”这个条件,自然不能用这个制度。
4、占有改定有时不满足公示公信原则,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有个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还继续占有动产,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外人很难从外面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没办法起到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就不能用善意取得。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对于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边界可能会有更细致的探讨和明确,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