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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什么情况下签立租房合同无效

付* 重庆-江津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4.15 20:51:16 34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在县城周边有一个空闲房子,准备充分发挥资源租房出去,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什么情况下签立租房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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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018-04-15 21:0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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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额问题的解释》的先关规定,以下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房租租赁合同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合同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租金的支付及装修的处理问题,法律对此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等方面。
2、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以上就是什么情况下签立租房合同无效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8-04-15 20:5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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