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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之前想要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所以对于房管局报公证的他项权证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恢复”抵押登记的提法,房管局办理“恢复”抵押登记实际上适用的程序是重新办理抵押,其恢复抵押登记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你好,根据规定房管局报公证的他项权证是指设立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权属登记。房屋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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