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能并用,优先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依法调整。
法律解析: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若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再主张损害赔偿金会让守约方获双重补偿,违背公平原则,所以原则上二者不能并用。但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包含部分损害赔偿金性质,实质是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并非二者完全意义的并用。在实际适用中,应优先遵循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若该条款无法弥补损失,可依法调整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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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可并用,但有特殊情形。原则上,若约定的违约金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就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金,因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并用会使守约方获双重补偿,违背公平原则。
特殊情况是,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含部分损害赔偿金性质,实质是将违约金调至与实际损失相当,并非二者完全意义上的并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合同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合理预估损失,尽量使违约金数额与可能的损失相匹配。
2.若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应先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
3.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数额。
法律分析: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可并用。当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时,守约方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金。因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并用会使守约方获双重补偿,违背公平原则。
(2)存在特殊情况。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含部分损害赔偿金性质,实质是将违约金调至与实际损失相当,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并用。
(3)在适用上,优先尊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若违约金无法弥补损失,可依法调整其数额。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若认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调整。
(一)当双方约定违约金,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时,守约方不应再主张损害赔偿金,遵循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二)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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