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
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常见类型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常见的有:
尘肺病 :如矽肺、煤工尘肺等,主要是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所致。例如,在煤矿开采、矿石加工等行业的工人,如果防护不当,就容易患上尘肺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 :像铅中毒、汞中毒、苯中毒等。比如在蓄电池制造行业,工人可能接触铅,若防护措施不到位,就可能发生铅中毒。
职业性噪声聋 :长期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如纺织厂、机械厂的工人,可能会因噪声导致听力下降,最终发展为职业性噪声聋。
诊断与认定
诊断机构 :需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且该机构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诊断所需材料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认定流程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诊断机构受理后,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伤残等级
定义及作用
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分为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它在工伤赔偿、民事侵权赔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
评定机构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评定标准 :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评定流程 :
- 申请:职工发生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专家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 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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